一、特刊背景与学术筹备
《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特刊聚焦于1994年4月15日至16日由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中德西刑法学研讨会”,主题定为“主观与客观的迷思——一个刑法法理上根本的难题”(Die Verwirrung zwischen dem Subjektiven und dem Objektiven: Ein gordischer Knoten in der Strafrechtsdogmatik)。此次会议旨在探讨刑法中“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的辩证关系,并通过比较法视角,推动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与国际学界的深度对话。
会议主办方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协办单位包括最高法院、最高检察署、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等司法实务与学术机构。赞助单位涵盖教育部、国家科学委员会等公私立机构。会议特邀多名德国、西班牙知名刑法学者,包括 克拉乌斯·骆克信(Claus Roxin)、贝恩德·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克劳斯·梯得曼(Klaus Tiedemann) 及西班牙学者 爱德华多·巴齐卡鲁波(Eduardo Bacigalupo) 等人,与台湾本地学者共同展开学术辩论。
二、会议议程与核心议题
研讨会共分四场主题发言及综合讨论,聚焦以下核心议题:
- 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构建
- 刑法中故意与责任的客观化路径
- 附属刑法中的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
- 结果加重犯的实务争议与理论反思
与会学者通过案例分析、比较法研究及法哲学反思,试图厘清刑法归责体系中“主观”与“客观”的界限。
三、主题演讲与理论贡献
(一)第一场:骆克信的“客观归责理论”
发表人:德国慕尼黑大学刑法学教授 克拉乌斯·骆克信(Claus Roxin)
主持人:蔡墩铭教授
翻译:许玉秀教授
骆克信教授作为客观归责理论的奠基人,系统性阐释了其理论框架。他提出,归责的成立需满足三层次要件:
- 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Schaffung eines unerlaubten Risikos)
- 风险在结果中实现(Realisierung des Risikos im Erfolg)
- 结果未超出构成要件的规范保护目的(Schutzbereich der Norm)
关键案例分析:
- 麻醉药品贩卖案:卖家A出售海洛因给B,导致B因注射过量死亡。骆克信认为,若B明知风险仍自愿注射,则A的贩卖行为虽具因果关系,但因B作为“自我答责的成年人”应承担风险,A可阻却客观归责。
- 超速车祸案:甲超速行驶导致乙受伤,但乙未系安全带加重伤害。骆克信指出,超速构成的“不被容许风险”仅覆盖撞击后果,后续因安全带导致的结果超出规范保护目的,不归责于甲。
理论争议:德国实务界传统依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Adäquanztheorie),但骆克信指出其局限性,如无法区分合法风险行为与真正归责行为。客观归责理论通过规范评价,有效弥补了这一空缺。
(二)第二场:许迺曼的“刑法中故意及责任的客观化”
发表人:慕尼黑大学教授 贝恩德·许迺曼(Bernd Schünemann)
主持人:郑健才法官
翻译:郑昆山教授
许迺曼教授从功能主义视角探讨了刑法归责的客观化趋势。其核心论点包括:
- 故意与过失的客观化区分:通过“风险认知标准”替代传统主观意图判断。例如,医生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死亡,若风险属“可预见的类型化危险”,则直接成立过失。
- 严格责任的批判:反对以“公共利益”为由扩张严格责任,主张罪责必须建立在行为人可回避的义务违反基础上。
案例引介:
- 医疗纠纷案:医生未告知手术风险,患者术后死亡。许迺曼指出,若未告知内容属于“专业社群公认的必要信息”,则成立过失致死;反之,若属边缘性风险,则不可归责。
理论价值:该研究推动德国刑法由“心理责任论”向“规范责任论”转型,强调罪责的社会沟通功能。
(三)第三场:梯得曼的“附属刑法中的构成要件错误与禁止错误”
发表人:弗莱堡大学教授 克劳斯·梯得曼(Klaus Tiedemann)
主持人:黄柬熊教授
翻译:林东茂教授
梯得曼教授聚焦于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附属刑法领域,分析了构成要件错误(Tatbestandsirrtum)与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的司法认定难题:
- 规范构成要件的认知界限:例如,企业排放废水的“污染物标准”是否需行为人具体认知,抑或依赖客观行政规范?
- 法定犯的违法性认识:当行政法规频繁修订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禁止错误是否“可避免”?
实务挑战:德国联邦法院在环境刑法判例中强调,行为人负有“查询法规范更新”的积极义务,但学界批评此标准过于严苛,可能违反责任主义。
(四)第四场:结果加重犯的实务反思
发表人:台湾学者 纪俊干(实务视角)与 许玉秀(理论比较)
主持人:段重民教授
焦点议题:
-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认定:能否以“特殊风险关联”替代传统“直接性要件”?
- 加重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实务中普遍采用“抽象预见说”,但许玉秀主张应以“具体情境中的危险现实化”为基准。
典型案例:甲伤害乙致其住院,乙因医疗疏失死亡。实务上常认定甲需对死亡结果负责,而许玉秀认为若医疗过失属异常介入因素,应中断归责。
四、综合讨论与跨文化交锋
会议的综合讨论环节(由蔡墩铭、郑健才主持)体现了学理与实务的碰撞:
- 客观归责与因果关系的竞合:有学者质疑客观归责理论可能架空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骆克信回应称二者为互补关系,前者侧重规范评价,后者解决事实连结。
- 跨法域比较的意义:西班牙学者巴齐卡鲁波指出,西国刑法仍以主观罪过为核心,但受欧盟法整合影响,逐渐吸收德国客观归责思想。
争议焦点:德国学者倾向通过教义学体系解决归责问题,而台湾学者更关注如何将理论适配于本土司法实践。例如,毒品犯罪中的间接正犯责任、医疗事故中的组织过错分配等议题,均引发热议。
五、学术遗产与当代启示
本期特刊的价值不仅在于理论深耕,更体现于两大跨文化启示:
- 教义学方法论的交融:德国刑法理论通过精密的概念建构提供分析工具,而台湾学界则着重本土判例的体系化,二者互补形成“批判性继受”模式。
- 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对话:在风险刑法、企业犯罪等新兴领域,主观与客观的界限日益模糊,需通过跨国合作探索普适性归责原则。
六、结语:解构迷思,迈向共识
《政大法学评论》第50期特刊以“主观与客观的迷思”为切入点,展现了刑法学理从混沌到明晰的思辨历程。无论是骆克信的客观归责体系,还是梯得曼的附属刑法研究,均标志着归责理论从“心理事实”向“规范评价”的范式转型。在全球化与本土化的张力中,本期特刊为东亚刑法学的自主发展提供了珍贵的思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