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生堂上返回官网
专业文章

被害人承诺视角下公司法人承诺的效力认定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4月29日

摘要
在侵犯公司利益类犯罪中,能否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的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存在重大理论争议。本文以被害人承诺理论为基础,结合刑法学理与公司法规范,从承诺主体的权限边界、承诺内容的合法性、承诺意思的真实性三个维度论证法人承诺的效力规则,提出公司承诺的认定需遵循“权限-程序-目的”三重审查标准,严格限制阻却违法效力的适用空间。


一、法人承诺理论构建的困境与路径

传统被害人承诺理论以“法益持有人自我决定权”为核心,认为法益主体基于真实意愿允许他人侵害法益时,因未实质侵害法益客体的法律评价利益,得阻却构成要件或违法性(周光权,2016)。但当被害人为法人时,其法益处分具有特殊性:

  1. 主体复合性:法人的意思表示需通过自然人完成,存在意思表示主体与实际法益主体分离的特征(《得被害人承诺概念之分析》第72页);
  2. 法益公共属性:公司法益往往涉及股东、债权人等多元主体利益,与自然人法益的私权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3. 权限法定性: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边界由《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规定,超出职权范围的承诺效力存疑(《被害人自治视阈下的承诺有效性》第59页)。

这一特征导致自然人承诺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法人场景:法定代表人承诺是否视为法人承诺,需从刑事法益保护与公司治理规范双重视角展开交叉审查。


二、法人承诺效力认定的三重审查标准

(一)权限审查:承诺主体的处分权边界

  1. 形式权限审查
    《公司法》第13条明确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效力,但刑法上的法益处分需区分日常经营行为与重大利益处分(《国家公诉人出局指南》第507页)。如处理公司核心资产、放弃刑事追诉权等行为,需结合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判断代表权范围:

    “承诺能否阻却违法性,首先需审查承诺是否在法益持有人可处分的权限范围内”(《刑法判例百选》案例24评析)

    例如,法定代表人擅自放弃公司应收账款属于超权承诺,不能阻却侵占罪成立。

  2. 实质权限排除
    实际控制人虽实际支配公司运营,但若缺乏法定代表身份或股东会特别授权,其承诺原则上不产生阻却效力。如实际控制人以个人身份许可他人挪用资金,因缺乏形式权限基础,仍构成挪用资金罪(参照(2016)冀1082刑初144号判决)。


(二)程序审查:承诺形成的合规性

  1. 法人决策程序要求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承诺,需符合《公司法》第16条、第37条的决策程序(如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未经内部决策程序单独作出的承诺,可能因程序瑕疵无效:

    “违法性判断需考虑法人治理结构,个人承诺不能僭越公司整体意志”(王钢,2020,《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第171页)

    典型案例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允许他人转移公司专利权的承诺,阻却诈骗罪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2. 程序正义的刑事补强
    即使存在形式授权,若承诺行为实质损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如为个人利益低价处置资产),仍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刑法》第228条精神)。


(三)目的审查:承诺意思的真实性

  1. 意思表示瑕疵的刑法评价
    根据《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提出的“自治受损”标准,若法定代表人基于个人利益(如受贿)或受到欺诈作出承诺,导致法人利益非自愿受损,应否定承诺效力(王钢,2020)。例如:

    “因受贿而允诺他人虚报发票的,因法人真实意思被扭曲,承诺不阻却职务侵占罪成立”(《政法论丛》2019年第5期)

  2. 承诺目的的合法性
    即使承诺程序合法,若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放弃追索洗钱收益),仍因超越处分权限无效(《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第507页)。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指出:“法人承诺不得违反刑法规范,否则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违法性不可阻却”。


三、理论争议的回应与实践指引

(一)对“形式授权充分说”的批判

部分学者主张法定代表人身份即可推定其承诺效力,但此观点忽视了法人法益的公共性与决策程序的制衡功能(黎宏,2007)。实践中,该观点易纵容内部人犯罪,需以三重审查标准进行限制。

(二)对“承诺绝对无效说”的矫正

有实务观点认为公司法益不可承诺处分,此与市场经济中公司自主经营原则相悖。关键应区分法益类型:对财产权等可量化法益,在权限与程序合规前提下,承诺可阻却盗窃、侵占等财产犯罪;但对涉及公共秩序的法益(如公司印章管理),承诺不得阻却伪造类犯罪(参照(2010)沪刑终字第32号判决)。


四、结论

法人承诺阻却违法效力的认定,需构建“权限-程序-目的”三重递进式审查框架:

  1. 权限层面:承诺人需具备公司法与章程授权的形式处分权,实际控制人承诺需补正形式授权;
  2. 程序层面:重大法益处分承诺需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策程序,程序瑕疵导致效力否定;
  3. 目的层面:承诺须为维护法人利益作出,排除欺诈、胁迫、利益输送等意思瑕疵情形。

唯有通过体系化审查的公司承诺,方可实现刑法被害人承诺法理与公司治理规则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 周光权:《刑法判例百选》,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 王钢:《动机错误下的承诺有效性问题研究》,《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
  3.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5. 甘添贵:《体系刑法各论》,台北瑞兴图书2001年版。

· 罗 生 堂 上 ·
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官网:www.swords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