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德日刑法体系下的共犯理论发展史,本质上是一部犯罪参与体系的变革史。在形式客观说、主观说、犯罪支配理论等学说的演进过程中,关于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始终围绕单一制与区分制两大体系的争议展开。著名刑法学家京特·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基于规范责任论构建的共犯理论,对这场持续百年的学说论争作出了创新性突破。本文通过系统解构雅各布斯的理论体系,揭示其对于当代犯罪参与体系的突破性贡献,具体表现为对传统区分制的规范性改造及对单一制的功能性兼容。
二、雅各布斯理论体系的规范基础
(一)规范论与方法论转向
雅各布斯的共犯理论根植于其奠定的规范刑法学体系。在《行为概念与刑法归责系统》(1991)等奠基性著作中,他明确提出"刑法是对制度化规范期待的保障"这一核心命题,主张将犯罪视为对规范效力的否定,以此构建规范导向的归责体系。这种理论转向直接影响其共犯观——强调参与行为的规范性本质,而非物理性特征。
(二)管辖责任(Zuständigkeit)的核心地位
与传统理论关注行为支配不同,雅各布斯建立以"管辖责任"为中心的归责标准。每个社会成员对其组织领域(Organisationskreis)负有消极的不侵害义务与积极的制度维持义务。前者形成支配犯,后者构成义务犯,二者的违反差异导致归责路径分野(Jakobs, AT², §21)。这种二元划分颠覆了正犯/共犯的传统分类逻辑。
三、对区分制体系的批判性改造
(一)正犯判断的形式化突破
雅各布斯解构了行为支配理论的形式标准。在共同正犯认定中,他否弃"共同行为决意"要件,主张通过"相互配合的决意"(Einpassungsentschluss)确立规范联结。典型案例中,秘密协助者虽未与实行者达成合意,但客观上促成犯罪完成的,仍应承担正犯责任(Jakobs, Theorie der Beteiligung, 2014, S.23)。这种客观归责模式突破了罗克辛式行为支配论的主观主义倾向。
(二)严格从属性说的规范化重构
针对共犯从属性问题,雅各布斯主张"严格从属说+"模式:共犯成立以正犯具备罪责为前提,但义务犯领域存在例外。例如监管者即使未直接实施虐待,仍因违反特定监管义务承担正犯罪责(BGHSt 40, 257)。这种改造使从属理论更契合规范保护目的。
(三)行为支配的"黄昏化"
在2012年《行为支配的黄昏》中,雅各布斯系统阐述了去物理化归责理念。支配犯场景中,关键不在于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而在于对管辖责任的实质违反。组织犯罪头目虽未亲临现场,但通过系统性破坏规范效力,仍被视为核心正犯(Jakobs, FS Stratenwerth, 2004, S.561)。这种理论为打击结构性犯罪提供新范式。
四、对单一制的功能性兼容
(一)预备阶段的义务违反判断
雅各布斯创造性地引入"轻微义务违反"(Obliegenheitsverletzung)概念。预备阶段行为虽不符合构成要件,但若违反社会交往中必要的注意义务,则产生回溯禁止阻断效应。例如刀具销售商明知买家将实施谋杀仍售刀,其行为与结果间建立规范关联,成立不作为帮助犯(Jakobs, GA 1996, S.259)。此种判断标准与单一制的因果贡献论存在功能耦合。
(二)量差区分的功能替代
不同于传统单一制的纯粹因果归责,雅氏体系通过义务违反程度实现参与程度的量差区分。义务犯领域采取等级化判断:司法人员渎职比普通公民协助具有更严重的规范违反性。这既维系了归责的规范本质,又满足刑罚个别化需求(Vgl. Orozco López, FS Jakobs, 2007, S.305)。
(三)体系兼容的规范边界
雅各布斯明确反对单一制的"因果扩张化"。他通过三重过滤器限定归责范围:1. 义务关联性检验;2. 社会意义必要性判断;3. 信赖保护原则限制。例如快递员不知包裹内藏毒品而运输,因其职业行为符合社会正常交往意义,排除归责(Jakobs, AT², §21/37)。此种限制机制弥补了单一制的处罚漏洞。
五、义务犯理论:联结两大体系的规范纽带
(一)积极义务的双重效应
在义务犯范畴,雅各布斯颠覆"无身份即无正犯"的传统教义。负有特定制度维护义务者(如消防员、医生),即使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其不作为即构成正犯。此理论运用于天津港爆炸案,直接追责监管失职官员的正犯罪责(张明楷,2016),体现规范论穿透力。
(二)义务等级的量刑功能
义务犯体系内部依职责重要性形成四阶序列:核心义务>辅助义务>衍生义务>一般义务。德国联邦法院在监护渎职案(BGH 1 StR 86/21)中采纳此标准,认定主监护人的正犯责任重于临时照看者。这种层级化设计实现单一制体系期待的"量差区分"。
(三)义务犯与支配犯的动态联结
雅各布斯创造性构建义务-支配转化机制。当一般主体通过长期参与获得事实支配力时,产生衍生性作为义务。黑社会一般成员若长期垄断某区域,则需承担该领域的秩序维护义务(Jakobs,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2012, S.83)。这种动态调整机制破解了组织犯罪中的归责难题。
六、理论批判与实践反思
(一)洛佩斯的体系性质疑
西班牙学者奥罗斯科·洛佩斯(Orozco López)指出雅氏体系存在规范断裂:在支配犯领域采用功能单一制逻辑,而在义务犯领域坚持形式区分制标准,造成体系矛盾(Orozco, ZStW 123(2011), S.695)。这种双重标准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任意性。
(二)确定性风险
德国实务界担忧"轻微义务违反"标准过于模糊。慕尼黑高等法院在刀具销售案(OLG München 1 St RR 235/19)中拒绝适用该理论,认为可能不当扩大可罚范围。如何在规范弹性与罪刑法定间取得平衡仍需探索。
(三)中国语境的本土化挑战
黎宏教授指出,雅各布斯理论中义务犯概念与我国刑法特殊主体规定存在契合点,但"管辖责任"理念可能冲击传统的"主从犯"区分体系(黎宏,《法学研究》2021.4)。在帮信罪司法解释中,已出现"实质贡献说"与雅氏规范论的暗合迹象。
七、结语:规范论共犯体系的当代意义
雅各布斯的理论探索,昭示着犯罪参与体系从自然主义向规范主义的范式转型。其通过管辖责任理论与义务犯体系的构建,在维持区分制形式框架的同时注入单一制的功能要素,为破解传统共犯理论困境提供新路径。尽管存在实践适用障碍,但该体系对组织化犯罪的规制优势、对义务性责任的聚焦阐释,使其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具有独特的理论生命力。未来研究应关注雅氏理论与我国犯罪参与特殊性的适配可能,尤其在网络犯罪、环境犯罪等新型领域探索规范论的本土化路径。
注释:
[1] Jakobs, G.: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 Aufl., 1991, 21/45.
[2] Roxin, C.: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8. Aufl., 2006, S. 527.
[3] Orozco López, H.: Die Beteiligung beim Pflichtdelikt, 2007, S. 182.
[4] 黎宏:《犯罪参与体系的单一化路径》,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4期。
[5] BGHSt 40, 257(德国联邦法院监护渎职案).
[6] Jakobs, G.: Tatherrschaftsdämmerung, GA 1997, S.553.
[7] Sánchez-Vera, J.: Pflichtdelikt und Beteiligung, 1999, S.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