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作为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德国刑法学家之一,其对共犯理论的体系化重构堪称现代刑法学的典范。在区分正犯与共犯的议题上,罗克辛以“犯罪支配理论”(Tatherrschaftslehre)为基础,发展出对传统区分制的精细化阐述,同时对单一正犯体系提出了系统性质疑。本文将以现有文献为基础,全面梳理罗克辛对两种共犯体系的立场,揭示其理论根基与实践意义。
二、罗克辛犯罪支配理论的体系框架
罗克辛共犯理论的核心锚点在于其提出的正犯三重分类:支配犯(Herrschaftdelikt)、义务犯(Pflichtdelikt)与己手犯(eigenhändiges Delikt)。此分类旨在突破既往犯罪支配单一标准的局限性,为共犯体系提供更精细的教义学工具。
支配犯的行为控制维度
支配犯以“犯罪事实支配”为特征,包含三种形态:- 行为支配(Handlungsherrschaft):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如持刀杀人者。
- 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通过欺诈、胁迫或组织权力操控他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详见知识库《正犯與共犯區分》中对间接正犯的论述。
- 功能性支配(Funktionale Herrschaft):共同正犯通过分工协作对犯罪实现不可替代的功能贡献。例如分赃计划中负责撬锁与运输的共谋者(《共同正犯之未遂》案例)。
义务犯的规范违反属性
义务犯的正犯性源于行为人违反特别法律义务,而非事实支配。典型如受贿罪(《论共犯從屬性》),无身份者不可能单独成为正犯,即使实际操纵受贿过程。罗克辛强调,义务犯的“保证人地位”使其对法益侵害负有排他性责任,此种责任不因事实分工转移。例如,医生指使护士违规停药致患者死亡,医生因违反医疗义务构成正犯,护士仅成立帮助犯。己手犯的亲手性要求
某些犯罪必须由行为人亲自实施才能成就正犯,如伪证罪、重婚罪。此类犯罪中,任何教唆或帮助行为均无法替代实际行为人的亲自性(《過失共同正犯問題之研究》)。
三、罗克辛对共犯区分制的正当性辩护
罗克辛坚定支持区分制,认为其契合刑法责任主义原则,有效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功能。其论证要点如下:
构成要件明确性之维护
区分制通过正犯与共犯的二元划分,确保构成要件行为具备清晰的评价边界。单一制将所有因果贡献等同视之,导致构成要件丧失类型化功能。如江溯《单一正犯体系研究》所述,罗克辛批判单一制“以因果关系替代构成要件判断”,使盗窃教唆者与实行者等同评价,瓦解了财产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量刑的个别化精准性
区分制下,正犯因支配犯罪核心进程承担较重责任,共犯的刑罚则基于对正犯行为的从属性和加功程度。相较之下,单一制依赖法官自由裁量决定量刑,易导致“同案不同判”。例如,抢劫案中策划者与望风者在单一制中同视为正犯,但在区分制中,策划者可能因功能性支配成立共同正犯,望风者则可能仅属帮助犯。对“间接正犯”的理论兼容性
罗克辛指出,单一制难以合理解释间接正犯的归责基础。例如,纳粹官员利用层级化官僚系统实施种族灭绝,依据单一制只能将每个执行者视为独立正犯,但罗克辛通过“组织支配”(Organisationsherrschaft)理论,将幕后操控者视为间接正犯,因其通过制度化权力机器实现对犯罪的结构性控制(《犯罪之組織支配》引秘鲁藤森案)。
四、罗克辛对单一制的批判及其依据
罗克辛对单一制的批判集中于三大层面:
构成要件功能虚化
罗氏强调,单一制以“因果贡献”模糊了构成要件的定型功能。例如,教唆他人自杀在单一制中被视为故意杀人正犯,但自杀本身因缺乏构成要件该当性不可罚,导致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规范评价错位(《德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刑罚范围的不当扩张
单一制可能导致预备阶段的中立帮助行为入罪,如五金店老板出售刀具给潜在凶手。区分制则通过限制从属性原则(《刑法》第29条第2款),要求共犯成立以正犯着手实行为前提,避免过度介入日常生活。义务犯与亲手犯的结构冲突
单一制无法处理身份犯的归责难题。例如,非公务员收受贿赂,在单一制中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正犯,但依区分制只能成立共犯(教唆或帮助)。同理,无医师资格者指使医生违规手术,单一制可能将其视为间接正犯,而罗克辛的义务犯理论则否定此种可能性。
五、对义务犯与支配犯的体系整合
罗克辛通过义务犯与支配犯的二分,弥合了传统区分制在身份犯与一般犯罪间的解释裂缝:
义务犯的归责独立性
义务犯的正犯性完全取决于规范义务的违反,无需事实支配。例如,值班消防员故意不救火,即使未主动破坏消防设备,仍因违背职务义务构成放火罪正犯(《正犯與共犯區分》案例)。支配犯与义务犯的竞合处理
当行为人兼具事实支配与特定义务时,产生规范竞合。例如,警察局长指使下属刑讯逼供,此时局长既因职务义务构成义务犯正犯,又因组织权力成立支配犯中的间接正犯。罗克辛主张择一重罪论处,避免重复评价。
六、国际刑法中的区分制实践
罗克辛理论深刻影响了国际刑事裁判。前南法庭在“塔迪奇案”中引入“共同目的理论”(Joint Criminal Enterprise),但遭批评过于宽泛。而国际刑事法院在“Katanga案”中明确采纳“控制犯罪理论”,将组织领导者视为间接正犯,基层执行者视情形定罪(《犯罪之組織支配》)。这体现了罗克辛组织支配理论在系统性犯罪中的解释优势。
七、对机能单一制的可能回应
晚近由许玉秀、江溯等学者提倡的机能单一制,试图通过“实质正犯概念”吸收罗克辛的支配理论。但罗克辛仍坚持区分制的教义学纯粹性,认为即便机能单一制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也无法避免量刑阶段的粗糙化。德国判例亦显示,实务更倾向区分制的明确性(《論共犯從屬性》对实务判决的引述)。
八、结论
罗克辛对共犯体系的建构,体现了刑法教义学对法治国原则的坚守。区分制通过在构成要件层面对正犯与共犯的功能性切割,既实现了对个人责任的精确评价,又遏制了刑罚权的无序扩张。尽管单一制在简化归责流程上具有形式吸引力,但其对构成要件明确性与责任主义的冲击,使之难以适应现代刑法的精密化需求。罗克辛的犯罪支配理论,无疑为共犯体系的教义学发展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智识基石。
参考文献
- Roxin, Claus.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8th ed., 2006.
- 《正犯與共犯區分》(元照,月旦匯丰系列)。
- 《共同正犯之未遂》(柯耀程著)。
- 《論共犯從屬性》(陈志辉著)。
- 江溯:《区分制共犯体系的整体性批判》,《法学论坛》2011年第6期。
- 许玉秀:《刑法的问题与对策》,春风煦日论坛,2004年。
- Ambos, Kai.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 4th ed.,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