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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论刑法中的风险竞合、风险替代与风险降低:规范构造与实务适用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4月14日

摘要
风险刑法理论的发展对现代刑法归责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其中风险竞合、风险替代与风险降低作为核心概念,在客观归责与构成要件解释中具有特殊地位。本文以德国学说演进为线索,结合中外典型案例,系统分析三类风险交互形态的规范内涵、区分标准及实务适用困境,旨在厘清三者在犯罪论与刑罚论中的功能定位。


一、风险概念的规范定位与因果关系理论转向

刑法中的风险概念本质是对事实因果关系的规范评价工具。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如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事实层面的因果关联,风险理论则通过规范视角筛选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流程。金德霍伊泽尔指出,任何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必然提升客观风险(《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2008),这一论断揭示了风险概念的规范性——即刑法关注的是逾越社会容许限度的风险变动。

风险竞合(Risikokonkurrenz)指多个相互独立的风险共同作用于结果发生,例如:ry工人A超速驾驶的同时,道路养护部门未及时维修损坏的井盖,两种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此时,各风险独立存在且均对结果具有条件作用,需分别进行客观归责判断(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1991)。风险替代(Risikosubstitution)则指行为人通过介入原有因果流程,以较低风险置换较高风险,如将砸向头部的石块打偏致肩部受伤。风险降低(Risikoverringerung)则强调行为人通过介入完全消除或显著缩减原有风险,例如封锁洪水泄口减少损害范围。


二、风险竞合的归责构造与实务挑战

(一)事实叠加型竞合

当多个行为人独立创设风险并叠加导致结果时,需处理风险贡献的归责界限。例如在“赵达文案”(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588号)中,被告人超速驾驶与市政部门疏忽井盖维护形成风险叠加。依据合法则条件说,二者均与事故存在事实因果关联,但需进一步判断各自的规范关联性:(1)超速直接导致车辆失控的概率提升;(2)井盖缺失使车辆在正常速度下仍可能失控(劳东燕,2018)。根据风险升高理论(Roxin),只要违反义务行为显著提升结果发生概率,即可认定归责关联。实务中需注意,风险贡献的量化虽涉及证明难题,但可通过概率评估与义务违反程度的综合判断实现(普珀,NK-StGB, 2018)。

(二)过失竞合中的归责分配

医疗事故中,主治医师误判病情与护士错误给药共同导致患者死亡,即属典型过失竞合。这要求:

  1. 独立审查各行为的风险创设:需分别判断医师是否违反诊疗规范、护士是否违反给药程序。
  2. 竞合风险的累积效应:若任一行为单独均可能导致结果(如医师误诊足以致死),则可依据“假设替代原因不可排除”原则否定归责(张明楷,2020)。但这与风险升高理论相悖,故通说认为应采纳“实质性风险提升标准”(Hirsch, Die Risikoerhöhung im Strafrecht, 2019)。

三、风险替代的构成要件解释困境

(一)法益替换的正当性边界

风险替代的核心争议在于,以较低损害置换较高风险是否阻却构成要件。罗克辛主张,只要法益状况整体改善(如死亡转为轻伤),即应否定伤害罪构成要件(Roxin, Strafrecht AT I, 2006)。但金德霍伊泽尔批判此观点混淆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判断,认为此类案件中行为人仍实现伤害结果,仅可通过推定承诺或紧急避险阻却违法(《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2008)。例如:

(二)跨主体法益替代的禁止

当风险替代涉及不同法益主体时,通说否定构成要件阻却。例如:为救A将石块引致B致残,对B的伤害结果可直接归责,不得以“整体风险降低”为由出罪。此情形需通过紧急避险审査违法性,且受利益衡平原则限制(林钰雄,新刑法总则,2018)。


四、风险降低的类型化与主观归责

(一)“真正风险降低”的构成要件排除

完全消除风险且无因果关联时,行为自始不符合构成要件。例如:邻居封堵渗水地下室入口避免更大损失。此时,损害结果由自然原因单独导致,封堵行为仅阻止风险扩大(《构成要件论》,金德霍伊泽尔,2013)。

(二)误判型风险降低的主观归责

当行为人误认降低风险实则升高风险时,需区分主观罪过形态:

(三)法益权衡下的风险转移

在“截肢保命”类案例中,医师面临风险选择的两难。实务中需注意:

  1. 患者知情同意优先:未获同意的医疗干预构成伤害,即使客观上挽救生命。
  2. 推定承诺的适用限制:仅当存在紧迫性且符合理性人意愿时成立,专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解释(BGHSt 35, 246)。

五、理论批判与实务调适

(一)风险升高理论的正当性争议

反对者认为,风险升高将实害犯蜕变为危险犯,违反罪刑法定(Schünemann, GA 1999)。支持者则强调,过失犯的本质即是违反风险管控义务,概率提升足以确证义务违反关联(《皮革喷雾剂案》,徐凌波,2017)。折衷路径主张,风险升高应限于“结果避免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情形(Frist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2015)。

(二)法条竞合理论的再定位

风险交互案件常涉及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分。例如:

实务中应避免将需充分评价的情形错误归入法条竞合,导致量刑失衡(《犯罪竞合的体系位置与原则》,徐凌波,2018)。


结语
风险竞合、替代与降低的规范调控,体现了现代刑法从事实因果到规范评价的范式转型。在技术风险日益复杂的当下,需构建分层次的风险评价体系:以事实因果为基础,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指引,以利益衡平为补充。唯此,才能在保障法益与维护自由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主要参考文献

  1. 金德霍伊泽尔:《风险升高与风险降低》,载《整体刑法学杂志》2008年第120卷。
  2. 罗克辛:《刑法总论》(第4版),C.H.贝克出版社2006年。
  3. 普珀:《客观归责的体系》,载《刑法教义学杂志》2012年第7期。
  4.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法律出版社2024年。
  5. 徐凌波:《犯罪竞合的体系位置与原则》,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4期。
  6. Puppe, Die sogenannte Risikoverringerung, ZStW 1992.
  7. Schönke/Schröder, 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 32. Aufl.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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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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