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汉斯·韦尔策尔(Hans Welzel,1904-1977)是20世纪德国最具影响力的刑法学家之一,被誉为“目的行为论之父”和“人的不法理论的开创者”。其理论体系以反对实证主义的因果行为论和自然主义法学为起点,通过借鉴哲学现象学与存在论的“物本逻辑结构”(Sachlogische Struktur),构建了独树一帜的犯罪论体系。韦尔策尔的理论不仅重塑了德国刑法学的讨论范式,还深刻影响了东亚刑法学(尤其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本文将从其理论背景出发,系统剖析其核心主张,审视其对后续学说的发展性贡献,以及学界对其理论的批判与争议。
一、理论背景:哲学思潮与战后刑法学的转型
(一)对抗自然主义的潮流
韦尔策尔的刑法理论诞生于德国刑法学从古典体系向新古典体系转型的过渡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叶,德国主流刑法理论深受因果行为论(Kausale Handlungslehre)影响,主张行为是由心理因素引发的客观结果,将犯罪视为“引起法益侵害的因果过程”。这种自然主义的理论剥离了行为的主观目的性,仅关注客观结果的归责问题,导致犯罪论体系的机械化。
韦尔策尔尖锐批判了这种“自然科学化”的倾向。他援引现象学哲学家胡塞尔(Husserl)的“意义世界”概念,强调人类行为的本质并非机械的因果链条,而是基于主体目的性(Finalität)的意义表达。例如,《风险与功能》一文指出,韦尔策尔提出“法益的动态功能性”,批评传统法益理论将法益视为“博物馆展品”,忽视了其在社会互动中的动态意义(Welzel, ZStW 58, 1939, S.514)。
(二)现象学与存在论的影响
韦尔策尔深受海德格尔存在主义哲学的影响,主张犯罪行为是“人在社会现实中的意义投射”。他提出“物本逻辑结构”作为刑法体系的基础,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反映行为本身的内在结构(如“目的性”),而非被动迎合法律规定(Welzel, Das neue Bild des Strafrechtssystems, 1961)。这一观点强调法律规范的“先验性”,即立法规制必须符合社会行为的内在逻辑,而非任意建构。
(三)战后刑法学的去政治化需求
二战后,德国法学界致力于清除纳粹时期的极端政治化工具主义。韦尔策尔的理论强调刑法的“伦理中立性”,试图通过本体论的结构摆脱意识形态干预。例如,其“社会相当性”理论(Soziale Adäquanz)将符合历史形成的伦理秩序的行为排除出不法范畴,避免了刑法沦为政治操控的工具(Welzel, ZStW 58, 1939, S.516)。
二、核心理论:目的行为论与人的不法理论
(一)目的行为论(Finale Handlungslehre)
目的性的行为本质
韦尔策尔认为,人类行为的核心特征是“目的性”(Finalität)。行为人通过预见结果并选择手段以实现目的,这种主观操控区别于动物的本能反应。例如,杀人行为中的“扣动扳机”并非单纯生理动作,而是行为人基于死亡目的的有意识支配。
蔡桂生《构成要件论》提到,韦尔策尔将“目的性”作为行为概念的核心要件,主张构成要件中应区分“行为支配”与“结果归责”,从而将故意纳入构成要件阶层(而非罪责)。主观构成要件的确立
传统理论将故意定位于罪责阶层,韦尔策尔首创“主观构成要件”概念,认为故意是实现目的行为的主观面,直接影响不法的成立。例如,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心理状态,更是行为不法的一部分(Welzel, Das deutsche Strafrecht, 1969, S.60)。
(二)人的不法理论(Personale Unrechtslehre)
行为非价与结果非价的区分
韦尔策尔认为,不法的实质不在于法益侵害的结果(Erfolgsunwert),而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违背伦理秩序的行为方式(Handlungsunwert)。例如,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虽均导致死亡结果,但前者因符合社会伦理而无行为非价。主观要素对不法的建构功能
《社会相当性》一文指出,韦尔策尔的“社会相当性”理论将符合历史形成的伦理秩序的行为(如医生手术、竞技运动)排除出构成要件,其核心在于行为的主观社会定位。医生实施手术时即便造成伤害,因符合医疗伦理而无行为非价。
(三)犯罪论体系的重构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互动
韦尔策尔提出“开放的构成要件”概念,认为部分构成要件需通过违法性阶层的实质判断才能闭合。例如,过失犯的构成要件需结合“注意义务违反”等规范性要素。错误理论的二分法
《故意、不法意识与错误理论》一文提到,韦尔策尔严格区分“构成要件错误”和“禁止错误”。前者因欠缺构成要件故意而阻却犯罪成立,后者仅影响罪责(如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可免责)。
(四)刑罚理论的规范预防转向
虽自称为“报应论者”,韦尔策尔实质上融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思想。他强调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恢复被破坏的规范效力(Geltungsanspruch),通过惩罚行为人对规范的背反,强化公众对法秩序的忠诚(Welzel, Strafrecht11, S.259)。
三、对后续学说的影响
(一)对雅各布斯规范理论的启示
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的机能主义刑法体系受韦尔策尔启发,强调刑法的功能是“维护规范效力”(Normgeltung)。其“交往行为”概念虽不同于目的行为论,但继承了行为非价规范化的思路(《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第四卷)。
(二)主观不法的普遍化
韦尔策尔将故意定位于构成要件,促使刑法学从“结果非价”转向“行为非价”的范式。例如,罗克辛(Roxin)的客观归责理论虽修正其观点,但承认“风险创设行为”中的主观预见性对不法的意义。
(三)共犯理论的限制从属性
韦尔策尔主张共犯的成立以正犯行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为前提(限制从属性)。该理论通过德国刑法改革影响立法,奠定现代共犯体系的法学基础(《构成要件论》)。
(四)东亚刑法学的吸收与转化
日本刑法学者如团藤重光、大塚仁借鉴“人的不法论”,构建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论。我国台湾地区学界亦将社会相当性引入正当业务行为的出罪化(《社會相當性》)。
四、批判与争议
(一)物本逻辑结构的方法论困境
批评者(如Jakobs)指出,韦尔策尔预设的“先验行为结构”缺乏实证基础,实为例示性的规范判断。例如,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实为法律设定,难以从本体论推导(《风险与功能》)。
(二)社会相当性的模糊性
社会相当性被指责标准空洞、依赖法官裁量,易导致司法恣意。如《社會相當性》引述Neumann观点,认为该理论混淆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判断。
(三)行为无价值的过度主观化
法益论支持者(如Hirsch)批评行为无价值论忽视客观危害,造成过度道德化。如医疗事故中,即便医生无故意,严重结果仍应归责于过失,而非被“社会相当性”完全豁免。
(四)刑罚理论的规范性矛盾
韦尔策尔所谓“法秩序的现实性”被批判隐含威权色彩。例如,其支持纳粹时期刑法条文中的死刑扩大化举措(《Welzel的刑罚理论与规范预防》),暴露其理论的政治妥协性。
五、结论
韦尔策尔的刑法学说是20世纪德国刑法理论的一座丰碑。通过目的行为论与人的不法理论,他实现了犯罪论体系的主客观统合,推动了刑法从自然科学模型向规范意义学的转型。尽管其理论面临“本体论预设”和“社会相当性模糊性”苛责,但其对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功能化及错误理论二分法的贡献依旧深刻影响现代刑法学。在风险社会的当代语境下,韦尔策尔关于行为非价与社会规范互动的洞见,仍为刑事政策与教义学批评提供了肥沃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