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祥教授的《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上下册)是我国刑事法学领域研究职务犯罪的重要学术著作。本书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司法实践为基点,结合立法发展、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难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深刻剖析。以下从七个核心层面系统梳理本书观点:
一、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与立法演变
(一)主体范围的立法发展轨迹
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的界定经历了复杂演变:
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9)
- 贪污罪主体以"革命工作人员"为核心,范围模糊。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将贪污主体扩展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
- 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违法取利情形,通过司法解释纳入惩治范围。
1979年刑法确立国家工作人员标准
- 首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为"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存在逻辑矛盾:"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表述模糊。
市场经济转型期(1995-1997)
-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决定》限缩主体范围,强调"国家工作人员"需从事"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
- 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第93条确立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并通过司法解释形成"身份+公务"的双重标准。
(二)当代争议焦点
本书指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仍存在三大争议: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的范围
- 争议集中在经改制企业党政联席会议等组织程序任命的人员是否具备委派性质。孙教授强调需同时考察形式要件(任命程序)与实质标准(是否代表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的边界
- 典型案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成员(村委会、居委会)在行使行政职能时(如救灾物资管理)可构成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 区别于纯粹集体事务管理,需通过具体职权内容判断公务性质。
"从事公务"的核心特征
- 孙教授批判单纯以管理岗/技术岗划分标准的观点,提出"职权性"是本质特征:即行为人是否实际行使公共事务管理权,如国有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者属于公务人员,而临床医生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则属劳务。
二、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难题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界定标准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分
- 《办理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意见》将国有资本通过多层级持股的企业均视为国家出资企业。孙教授指出此规定虽扩大保护范围,但可能导致主体泛化。
"间接委派"的认定
- 成立条件:
(1) 委派主体必须是企业内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组织(如党委会、国资管理部门);
(2) 任职程序需经正式组织决策;
(3) 实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情形
- 案例参考:某国企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后,原国企总经理继续留任但未重新履行委派手续。孙教授指出,若其岗位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三、"感情投资"型受贿与馈赠的区分
(一)法理争议的核心
"人际交往"与"权钱交易"的博弈
- 书中引用唐律对"义赃"的规制,指出历史上官员收受礼金即被认定为犯罪。但当代需兼顾人情文化传统与反腐需求。
国际比较视野
- 严格主义(如瑞典):任何公职人员收受礼物均构成受贿;
- 关联性标准(如美国):需证明利益与职务行为存在直接联系;
- 社会相当性理论(德日):在社交礼仪范围内的馈赠不具可罚性。
(二)司法认定五要素
书中提炼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综合判断标准:
- 双方关系背景(是否存在真实亲友交往史);
- 财物价值(是否显著超出当地人情往来水平);
- 给付动机(是否伴随具体请托事项);
- 利益实现情况(是否实际为他人谋利);
- 财物处理方式(是否秘密保管或用于个人消费)。
典型案例:某副市长年度收受下属红包累计28万元,虽无具体请托,但基于职权形成的惯例性收受,被认定构成受贿。
四、受贿犯罪中特殊情形的司法认定
(一)事后受贿的"事先约定"标准
"约定"的形式宽泛性
- 明示或默示均可能构成,如离职后到关联企业任职收取"顾问费"。
- 书中强调公务员在退休前暗示"将来关照"并收受财物,视为约定成立。
时间跨度的认定
- 案例:甲在位时为乙谋利,退休五年后收受乙的答谢金。若双方在职期间存在模糊约定(如乙表示"不会忘记"),仍可能追责。
(二)赃款去向对定性的影响
"扣除说"与"不可扣说"之争
- 孙教授立场:赃款用于公务支出或捐赠原则上不影响定罪,但需考察:
(1) 使用行为是否公开并说明来源;
(2) 支出是否具有公益必要性(如救灾捐赠可酌情从轻)。 实务难点
- 某县委书记将受贿款中的1700万元交存县委"小金库",用于单位接待。孙教授指出:秘密操控公款仍反映个人非法占有目的,应以全额认定受贿。
五、贿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认定
(一)既遂标准的学说争议
- 取得说(通说):以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
- 承诺说:双方达成合意即既遂;
- 区别说:索贿以实施索要行为为既遂,收贿以取得财物为准。
(二)特殊情形处理
"索而未取"
- 例:国家工作人员甲索贿遭拒,仍构成受贿未遂。
收受银行卡未实际提现
- 按卡内金额认定既遂,实际未支取部分可作为量刑情节。
六、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分
(一)受贿罪与诈骗罪
- 关键区别:是否利用真实职务便利。
- 案例:法院工作人员虚构可影响案件侦办,骗取当事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二)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
- 核心要素:是否基于职权形成心理强制。
- 示例:环保局长以罚款相威胁索要财物,构成受贿;若捏造违法事实勒索,则属敲诈勒索。
七、立法完善建议
孙教授在书中提出三大改革方向:
- 制定《反腐败特别程序法》,强化对"感情投资"型腐败的证据规则;
- 扩大"财产性利益"范围,将期权、虚拟货币等新型贿赂纳入规制;
- 引入推定制度,对特定情形(如密切关系人收受财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总结
本书构建了一个涵盖立法解释、司法实践与比较法视野的贪污贿赂犯罪研究体系,其核心贡献在于:
- 确立"职权性"作为公务认定的实质标准;
- 提出"动态关系论"区分馈赠与贿赂;
- 构建国家出资企业职务犯罪主体的双层认定模型。
这些成果对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