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家京特·雅科布斯创立的纯粹规范论体系,常被简单归类为行为无价值论的变种。但深入考察其规范确证理论的特殊构造,可以发现这套学说在对刑法本质的思考理路上,实则突破了传统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二元对立框架,开创了现象学意义上全新的规范主义解释路径。
一、纯粹规范论的本体论想象
雅科布斯的理论根基全然建立于"规范—人格体—社会"的三元构造。规范不单是法益保护的工具,而是社会的建构性要素——社会的同一性来自规范预期的稳定性。犯罪不再视为对具体法益的侵害,而是对"当为空间"中规范效力的否定。正如雅科布斯在《处在机能主义和古典欧洲原则思想之间的刑法》中指出:"规范必须被遵守,社会才能稳定地存在。犯罪行为表达了一个不被社会接受的意义设定。"
这种规范主义转向在悖论中展开:一方面回归黑格尔的辩证法,将犯罪与刑罚的互动解释为"否定之否定"的规范确证过程;另一方面却又激进地割裂法益伦理与规范体系,主张规范效力的彰显本身就是刑法的终极目的。正如台湾学者许玉秀所言,这种规范论犹如法国结构主义者笔下的"漂浮的能指",其指向的永远是规范系统的自我指涉。
二、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认知界限
传统一元行为无价值论聚焦于主观意志的反规范性,主张行为人偏离预期角色的心理过程构成不法核心。日本学者井田良的"消极义务违反"说,将不法定性为对禁止规范的悖反期待。这种理论虽然否定结果无价值的独立地位,但仍需借助法益保护的价值立场来证成规范类型。
雅科布斯的突破在于彻底放弃了这种外在价值依赖。在其理论图示中,规范体系本质上是一种齐泽克式的"意识形态崇高客体"——对规范的忠诚不需要附加理性根据,规范本身就是意义生成的源泉。这是对许遒曼关于"规范需要实质证成"批评的极端回应:规范的效力源于系统自身再不证自明的实在性。行为人是否具备具体法益侵害认识,不影响规范的效力表征。
三、主体性消解的规范动态系统
与一般行为无价值论更本质的差异在于主体的存在样态。雅科布斯建构的"人格体"是标准的阿尔都塞式论纲:作为规范再生产装置的"质询对象",主体通过接受"角色义务"获得象征界的入场资格。刑法对犯罪人的否定,不是基于其破坏具体法益,而是其对规范系统角色期待的偏离——这种偏离可能导致整个意义解释图式的坍塌。
当罗克辛批评机能主义陷入循环论证时,并未意识到雅科布斯的深刻之处正在于此:规范系统的动态平衡不需要外部的指涉点,其通过"期待—悖反—确证"的循环即可完成再生产。这种理论模型恰似拉康镜像理论的法哲学投射:犯罪人既是系统的破坏者,又是系统存在的必要他者。
当代德日刑法学对雅科布斯的误读,实际反映了规范主义与自由主义两种哲学传统的认知鸿沟。纯粹规范论不仅挑战了结果无价值论的自然权利根基,更通过彻底的系谱学解构,展现出规范系统自主运行的现代性困境。在这个意义上,它就是刑法的"后现代宣言"——当法益让位于规范流动性,刑法不再是保护市民自由的堡垒,而是维护象征秩序的权力机制。这种的理论变革深度,远非传统一元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容器所能容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