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基轴:规范逻辑与社会人格体的建构
京特·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的刑法体系以规范性社会理论为核心,将刑法视为维护社会同一性的沟通机制。该理论的根基源于黑格尔哲学与现代系统论的融合,强调社会通过规范交往建构意义秩序。依其见解,“社会的形成并非因强制或共同利益,而是基于规范引导的意义实践”。雅各布斯认为,犯罪行为本质上是对“规范效力”(Geltung der Norm)的否定,而刑罚则是对这种否定的再否定,通过沟通性回应确认规范的继续有效性。
在共同犯罪领域,雅各布斯的突破性创新体现在功能主义归责范式的构建。不同于传统理论对主观故意或物理因果链的依赖,其体系以“管辖责任”(Zuständigkeit)为核心标尺,将参与者的义务违反类型与社会角色分工相联系。由此,共同犯罪不再仅是行为支配或心理联络的结果,而是规范归责网络中的社会性表达。
二、共犯理论的规范重构:义务犯与组织犯的区分
雅各布斯的共犯理论建立在对传统行为支配学说的批判之上。他指出,通过单一支配概念统一正犯与共犯缺乏教义学自洽性,并提出义务犯(Pflichtdelikte)与组织犯(Organisationsdelikte)的二元分野。
义务犯的正犯性逻辑
义务犯指涉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行为(如公务员受贿),其正犯性源于“法所要求的积极角色义务”。雅各布斯主张,义务犯的正犯并非取决于物理支配,而是身份或制度赋予的特殊义务违反。例如,医生未阻止护士实施安乐死时,因其负有的医疗监护义务而构成间接正犯。此逻辑下,义务犯的共犯即要求参与者同样违背相应义务,否则仅归入组织犯范畴。组织犯的归责基础:管辖责任与协作联系
组织犯(如普通杀人罪)的正犯性并非来自义务违反,而是对危害结果的管辖责任。雅各布斯以“客观的社会分工”替代传统行为支配,提出参与者若通过协作实质提升法益侵害风险,即具备正犯性。他强调,共同行为决意仅需为“配合决意”(Einpassungsentschluss),即认识到分工关联即可,无需明确共同目的。例如,供应商明知刀具将用于谋杀仍供货,其行为已嵌入犯罪实现的功能链,可构成共同正犯。
此区分的关键在于:义务犯的正犯是义务专属,即便参与轻微亦成立正犯;组织犯则通过规范上可归责的分工贡献判断正犯性。
三、对传统共犯理论的批判与范式转换
雅各布斯的共犯理论对德国通说形成多维度冲击,主要体现为以下三点:
行为支配理论的解构
传统理论以罗克辛(Roxin)的行为支配说为主导,通过功能性支配划分正犯与共犯。雅各布斯批判该说混淆物理支配与规范归责,指出支配仅是表象,本质为规范对参与者社会角色的期待。例如,犯罪组织头目虽未动手杀人,但基于组织架构的管辖责任仍属正犯。从属性原则的重释
通说采限制从属性(限制正犯须有责性),而雅各布斯主张严格从属性(要求正犯具备完整责任能力)。其认为,若无责者实施构成要件,幕后操纵者只能成立间接正犯,因狭义共犯需以正犯的规范可归责性为前提。此观点旨在避免归责链条的断裂,确保共犯处罚的规范正当性。中立行为与参与边界的客观化
针对中立业务行为(如日常商品销售)是否构成帮助犯的争议,雅各布斯提出违反“轻度义务”(Obliegenheitsverletzung)标准。若行为人明知行为将促成犯罪且未采取合理回避措施(如银行职员对可疑转账未审核),即因义务违反成立帮助犯。此标准通过规范期待细化中立行为的可罚界限,超越传统主观明知理论。
四、学术争鸣与理论批判
雅各布斯的理论虽影响深远,但亦引发激烈争议:
过度功能主义质疑
批评者如弗里施(Frisch)指出,雅各布斯以规范有效性为单一基点,忽视被害人利益与具体法益损害。其体系可能导致刑罚与犯罪的实质危害脱钩,陷入形式化归责的窠臼。义务犯理论的逻辑矛盾
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质疑义务犯与组织犯的区分难以贯彻。例如,父母共同忽视致子女死亡,可能同时触发监护义务与分工协作,导致归责标准重叠。实证法兼容性问题
德国现行刑法仍以行为支配为基础构建共犯体系,雅各布斯的功能归责需通过扩大解释方能适用。如《德国刑法典》第25条共同正犯要求“共同实施”,雅各布斯则以社会分工论扩张“实施”内涵,被指偏离立法原意。
对此,雅各布斯回应称,刑法教义学需超越实证法表达,揭示“社会交往中固有的规范逻辑”。
五、理论延展:敌人刑法与公民刑法的分野
在共同犯罪理论之外,雅各布斯的“敌人刑法”(Feindstrafrecht)概念同样引发热议。其主张,对根本否定规范效力的“敌人”(如恐怖分子),刑法可突破比例原则实施提前处罚与严酷制裁,以捍卫规范同一性。此思想虽被批潜在引致专制风险,但为当代反恐与组织犯罪治理提供了理论镜鉴。
然需注意,雅各布斯明确区分“敌人刑法”与常规的“公民刑法”,前者仅为极端例外的补充,且需严格限制适用范围,防止泛化侵蚀法治国根基。
六、代结语:社会同一性维度的刑法理论贡献
雅各布斯以规范沟通理论重构共犯体系,标志着刑法学从自然主义向功能主义的范式转型。其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技术性教义的革新,更在于揭示刑法作为“社会同一性维护机制”的本质。尽管存在过度体系化与实证兼容性争议,其思想对现代刑法的社会响应功能与归责精细化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智识资源。
在风险社会与全球犯罪异化的当下,雅各布斯理论的启示在于:刑法教义须植根于社会理性,而非孤立的概念推演。正如帕夫利克(Pawlik)所言,雅各布斯迫使刑法学直面“规范正当性如何从社会互动中生成”这一元问题,其思想遗产将持续激发未来刑法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注释
1: 赵秉志主编:《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京特·雅各布斯刑法思想与刑法理论》第4卷,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6页。
2: Günther Jakob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Die Grundlagen und die Zurechnungslehre, 2. Aufl., 1991, Rn. 6/15.
3: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社会的刑法——京特·雅科布斯刑法思想的社会哲学和社会理论基础》,载《刑事法评论》第47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224页。
4: Jakobs, Die Theorie der Beteiligung, 2014, S. 62-65.
5: 何庆仁:《义务犯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页。
6: Jakobs (Fn. 4), S. 78.
7: 洛佩斯:《雅各布斯的共犯理论》,载《德国刑法学杂志》2016年第3期,第574页。
8: 《犯罪之组织支配》,台湾元照出版社2015年版,第272页。
9: Jakobs, System der strafrechtlichen Zurechnung, 2012, S. 83.
10: Roxin, Täterschaft und Tatherrschaft, 9. Aufl., 2015, S. 52.
11: Jakobs (Fn. 9), S. 95.
12: 《德国刑法典》,第26-27条及学理评述。
13: Jakobs (Fn. 4), S. 35-37.
14: 同前注,S. 28-31.
15: 弗莱彻:《刑法的哲学根基》,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89页。
16: Frisch, Zukunft der Strafrechtsdogmatik, 2018, S. 102.
17: 同前注,S. 107.
18: Kindhäuser,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7. Aufl., 2019, Rn. 439.
19: 《德国刑法典》第25条第2款立法理由书。
20: Jakobs, Norm, Person, Gesellschaft, 3. Aufl., 2008, S. 90.
21: Jakobs, Feindstrafrecht? Eine Untersuchung zu den Bedingungen von Rechtlichkeit, HRRS 2006, S. 88-106.
22: 同前注,S. 97.
23: Jakobs, Bürgerstrafrecht und Feindstrafrecht, HRRS 2004, S. 89.
24: 帕夫利克(Fn. 3),第230页。
25: 同前注,第2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