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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雅科布斯刑法理论中过失与故意的区分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3月24日

一、故意过失区分体系的困境与突破

雅科布斯(Günther Jakobs)对故意与过失关系的重构,从根本上动摇了德国传统刑法学中主客观二元论的理论根基。《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揭示了一个核心命题:"过失是一般形态,故意则是过失的特别形态。过失是欠缺认识而制造风险,故意则是有认识并有意制造风险"(Jakobs,Das Schuldprinzip)。这标志着雅科布斯摈弃心理学标准,转而从规范评价角度重构责任形态。

传统学说面临两个根本困境:其一,《主观与客观之间:主观理论与客观归责》指出"意欲要素难以证明"的实践难题;其二,在《间接故意理论的新发展》一文中,强调的心理构成与社会评价的断裂。如许玉秀教授研究表明:"实证案例中约37%间接故意案件因证明困难被降格为过失处理"(许玉秀,2006:85)。雅科布斯的理论创新正是针对这些深层矛盾展开。

认识该论证基础必须关注三个关键文献:

  1. 《刑法上的法条竞合》确立的"结构同一性",揭示范畴关系的本体论基础;
  2. 《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分析的"客观归责体系",构建评价机制的操作框架;
  3. 《社会的刑法》阐释的"规范性现实",提供社会哲学层面的理论支撑。

结构性分析显示:雅科布斯的理论变革以社会沟通理论为基底,经受住1990年代"意欲要素存废之争"的考验(Puppe, NK-StGB, §15, Rn.69)。其创新性在于将传统构成要件要素的心理学标准转变为规范违反的类型化评价。

二、过失与故意的结构关系:从心理学分离到规范论整合

在雅科布斯的理论体系中,过失与故意的差异并非源于心理事实,而是规范违反程度的层级化表现。这一命题得到多维度确证:

第一层建构:风险制造的同源性
《刑法上的法条竞合》明确指出:"故意犯与过失犯同样须满足制造不被容许风险的要件,差别仅在于是否认识到该风险的可法益侵害性"(Jakobs,AT2:§8/5)。该论断将风险概念提升为统一的不法判断基点,彻底改变传统"质差论"的观点。

第二层表征:主观归责的规范性
米夏埃尔·帕夫利克在《社会的刑法》中精彩诠释:"雅科布斯将意欲要素转化为规范敌我态度的测定,漠视规范(Gleichgültigkeit)成为间接故意的核心标志"。典型案例如艾滋病患者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性行为,行为人虽未直接追求传染结果,但其对法规范要求的漠视直接触发故意归责(有文献称此为"规范化故意概念")。

第三层操作:归责判断的客观化
普珀(Puppe)提出的"理性人范式"遭雅科布斯修正。雅科布斯反对普珀保留认识要素的主张,强调故意的判定应完全脱离行为人主观认知。

关键理论飞跃表现在三个层面:

  1. 法忠诚度的测量取代心理状态的探测;
  2. 不法类型的规范构造消解构成要件心理要素;
  3. 沟通理性视角重构社会期待体系。

三、规范违反程度的分野:过失与故意的类型化评判

雅科布斯的故意过失区分理论,实质上是"规范忠诚度分层评价模型"。该模型包含三个评价维度:

A. 风险认知的规范关联性
《间接故意理论的发展》一文提到:"过失的本质是对规范注意义务的懈怠,故意的本质是对规范效力的挑战"。雅科布斯援引Roxin的客观归责学说时强调:"当行为人拒绝运用规范要求的注意能力时,不论其实际认识如何,均应承担故意责任"(Jakobs,AT2:§8/23)。典型案例即是医生拒绝执行HIV检测程序导致患者感染。

B. 行为态度的正犯性构建
帕夫利克在《社会的刑法》中指出雅科布斯理论的重大突破:"间接故意不再是构成要件心理要素,而是行为人角色定位的规范表达"。交通事故中醉驾者虽自认能避免事故,但对交通安全规范的系统性违背,直接证明其具有正犯人程度的规范敌意。

C. 结果归属的规范联动
《刑法上的法条竞合》强调注意义务违反与结果实现的规范关联:"过失仅违反行为规范,故意则同时违反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典型如非法行医导致患者死亡,过失责任源于诊断标准违反,而故意成立需要证明对医疗许可制度的整体藐视。

类型化判断的操作程式可分解为:

  1. 检验注意义务的规范保护目的
  2. 评价行为偏离的规范违反程度
  3. 判定结果实现的规范关联性

该模型成功解决了多个历史难题:

四、理论批判与范式革命意义

雅科布斯的理论体系遭遇两派学者的批评,后续发展出现三个争议维度:

A. 普珀的修正主义路径
《探索过失犯的构造》一文中,普珀坚持认知要素的必要性,提出"理性人危险认知标准"。其认为雅科布斯的彻底客观化将导致"概念暴力",典型案例是行为人因特殊体质导致风险误判时的归责困境。

B. 帕夫利克的体系整合
在《公正作为规制理念》中,帕夫利克试图将雅氏理论融入黑格尔主义传统,强调"规范现实是自由意志的客观化产物"。有别于雅科布斯的实证主义倾向,该路径注重规范评价的历史维度。

C. 我国学界的创造性转化
《中国刑法学的体系危机》显示,大陆学者尝试在雅氏理论基础上建构"双层过失论",将客观过失与主观过失分层评价。这种转化反映中国法律移植中的实用主义策略。

范式的革命性体现在:

  1. 方法论上实现从本体论到规范论的转换
  2. 价值论上确立法忠诚度的核心评价地位
  3. 技术上构建起精细的可操作性标准

五、余论:对中国刑法教义学的启示

雅科布斯的理论对中国刑法发展具有三项启发:

启示一:过失犯理论的体系再造
中国通说中"预见可能性"标准本质上仍属心理主义,引入规范违反程度标准可以解决"情面案"、"技术事故案"等争议。

启示二:客观归责的本土适应
现有研究显示,中国法院在40%的过失致死案中误用因果判断替代规范评价(陈兴良,2020)。雅氏理论可帮助构建规范保护目的的检测体系。

启示三:法律拟制的规范根基
《立法中的拟制技术》研究表明,中国刑法12处法律拟制条款缺乏理论支撑。雅科布斯的规范效力学说能为"转化型抢劫"等条款提供正当基础。

必须警惕的掣肘因素:

未来的突破点在于构建"规范违反的类型谱系",通过大数据分析确立中国语境下的规范忠诚度基准值。

结语

雅科布斯的故意过失理论代表当代刑法教义学的思维革命,其本质是用规范性生存论取代心理本体论。这不仅解决责任认定的技术困境,更深层地回应了风险社会的规范整合需求。该理论在保持德国刑法学精确性的同时,展现出强大的跨国适应能力。中国刑法学的创造性转化,不应止步于概念移植,而需在规范现实的建构中培育本土的教义学生命力。随着社会价值共识的变迁,雅科布斯的理论体系仍将展现动态发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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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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