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明楷教授发表新文《人工智能时代的财产犯罪课题》,经阅读该文后,试总结核心思想与主要观点:
一、人工智能时代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扩展
财产形态的革新
人工智能时代催生了数据资产、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形态。传统“财物”概念已不足以涵盖所有财产类型。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资源”,既是技术要素,又是经济资产,但其法律属性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刑法中的“财物”解释需突破传统有体物框架,将财产性利益、数据等纳入保护范围,并探索其在盗窃、诈骗等罪名中的适用逻辑。三类财产对象的立法挑战
传统立法将财产犯罪对象区分为狭义财物(有体物)、财产性利益(如债权)和数据,但三者并列的体系存在重叠与漏洞。张明楷主张统一回归“财产”概念,构建包容性的分类体系,避免因对象形态不同导致的归责困难。
二、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转型
突破传统所有权理论
传统“所有权说”强调对民法所有权的保护,但在数字时代,占有、使用权能分离现象普遍(如共享数据、虚拟财产所有权与实际控制权分离)。张明楷提出需融合“法律-经济财产概念”和“本权说-占有说”,构建动态法益观:既保护法律权利(如数据原发者的所有权),又承认经济利益(如数据处理者的用益权),以应对财产流转的复杂化。法益判断核心转向主观价值
传统重视财产客观价值(如市场定价),但人工智能时代需更多考虑财产对权利人的实际使用价值。例如,同一数据对开发者和普通用户的价值差异显著,财产损失的认定应更关注个体权益的实质损害。
三、财产犯罪行为类型的重构
盗窃与诈骗的边界模糊
- 机器能否被骗的争议:传统诈骗以人际欺骗为前提,但智能设备(如自动支付系统)的广泛应用引发难题。张明楷指出,单纯以机器故障或程序漏洞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破坏占有),但当行为人利用设备“正常功能”间接获取利益时,可能构成新型间接诈骗。
- 逃避债务与逃单行为:高速公路逃费、智能服务后不付费等行为,本质是非法免除债务,可能需扩张盗窃罪的涵盖范围,承认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对象。
罪名竞合与立法简化
张明楷提出借鉴美国《模范刑法典》“大盗窃罪”思路,将部分诈骗行为(如骗免债务外的其他欺诈交付)纳入盗窃罪,简化司法区分压力。例如,通过程序欺骗间接获取财产,可能按盗窃罪间接正犯处理。
四、财产损失判断标准的革新
从个别财产到整体财产的考量
传统盗窃罪被视为“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但人工智能时代财产非排他性使用的情况(如数据复制的无损性)要求重新审视损失认定。例如,非法获取他人数据但未妨害权利人使用时,若数据价值未实际减损,是否构成犯罪需慎重判断。数额标准的存废之争
当前刑法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但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机械司法。张明楷主张转向“行为类型立法”,淡化数额依赖,如仿效德国仅规定行为模式(如非法获取数据罪),由司法结合个案损失灵活裁量。
五、技术背景下犯罪认定的特殊问题
数据犯罪的刑民交叉
侵犯数据可能同时触犯财产犯罪(若数据具经济价值)和计算机犯罪(如非法获取数据罪),需从保护法益差别人手解决竞合问题。例如,窃取商业数据营利的行为,应优先认定财产犯罪以全面评价危害。虚拟财产的司法保护困境
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数字货币)是否属于刑法“财物”仍有争议。张明楷主张功能性判断:只要具备管理性、转移性和价值性,即可认定为财物。司法实践中,需结合交易惯例和使用场景评估其价值,避免一概否定入罪可能性。
核心思想总结
张明楷教授的核心观点是:人工智能时代财产犯罪的刑法应对需兼顾解释论革新与立法论调整,通过扩展“财产”概念的内涵、重构法益保护框架、简化行为类型划分,以及革新损失判断逻辑,解决新型财产形态带来的归责难题。其最终目标在于构建适应技术变革的财产犯罪理论体系,平衡法益保护与技术创新,实现刑法的时代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