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自然因果关系与法律归责的鸿沟
积累性因果关系(kumulative Kausalität)问题起源于刑法中归责的本质矛盾:当多个独立行为单独不足以引发结果,但共同作用导致法益损害时,如何界定行为人的责任边界?这种情形最早由德国学者冯·布里(Maximilian von Buri)在19世纪提出。其代表作《因果关系作为刑法构成要件要素》指出,等价理论(条件说)在面对聚合因素时将陷入逻辑悖论——每个行为均可通过反证规则被排除,但实践中仍须追责。
以典型实验模型为例:甲、乙各自在丙的茶水中投放不足致死量的毒药,混合物致丙死亡。德国实务通过BGHSt 39, 195判例承认双方的客观归责,然其理论基础争议持续至今。我国台湾"高等法院"(2011年度上诉字第1236号)面临类似案件时,亦需在自然因果与规范评价间寻求平衡。
二、理论发展轴线:从条件说到风险升高理论
(一)德国学说谱系:
古典条件说的困境
金德霍伊泽尔(Kindhäuser)指出,条件公式(conditio-sine-qua-non)在累积因果关系中将得出矛盾结论:两个下毒者均可声称"若无己方行为结果仍发生",导致责任落空(《刑法总论教科书》2015)。实务界遂发展出"结果回避关联性"标准,要求考察"合义务替代行为是否可能避免结果"(BGHSt 39, 195)。规范保护目的理论
罗克辛(Roxin)开创的客观归责体系将"风险升高"作为核心标准。在卡车司机过失未保持车距致醉酒骑车人死亡案中(BGHSt 37, 106),即便无法完全排除事故可能性,只要违反规范的行为显著提升风险即可归责(《德国刑法学总论》2005)。功能主义新解
雅各布斯(Jakobs)强调规范确证功能,认为累积因果中每个行为均动摇规范效力,应受非难。其援引第39届德国法学家大会模拟案例:过氟化合物污染案件中,五家工厂单独排放均未超标,但合并致生态损害,均需担责(《规范、人格体、社会》1997)。
(二)日本转向:
山口厚突破传统"条件+相当"的双层判断,主张"危险现实化理论"。其以药店误配处方案为例(最決平成17年11月8日刑集59卷9号1448页),认为只要行为实质性地具体化法益危险,就应肯定归责(《刑法总论》2018)。该说影响我国周光权提出"行为危险流"理论,强调危险存续与结果间实质关联(《客观归责方法论》2012)。
(三)中国理论争鸣:
- 台湾许玉秀主张引入客观归责,以台北"北城医院案"(2005年医纠案件)为例,医护人员多重过失叠加致死时,应分别检验危险升高程度(《风险变更与结果归责》2007)。
- 大陆张明楷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河南毒奶粉案([2008]豫刑终字第263号)中,各奶商原料单独不致病,混合后致肾结石,认为应以"经验法则可预见性"确定共同责任。
三、典型案例
德国毒葡萄酒案(BGHSt 39, 195)
甲、乙各自向红酒添加不足致死量甲醇,混合液致饮者中毒身亡。法庭突破条件说桎梏,基于"累积性风险制造"进行归责,开创判例法新纪元。日本三井矿山污染案(福岡高判平成23年11月25日)
七家企业分别排放含砷废水,单一排放未超标,合并致水俣病爆发。法院应用危险现实化理论,认定各企业实行行为共同促发结果。
四、理论创新与实践突破
当前理论发展呈现三股脉络:一是德国Jakobs学派倡导的规范效力维护论,强调每个风险制造行为的独立可责性;二是日本前田雅英等人发展的修正客观归责说,在结果回避可能性框架内处理边际案例;三是我国学者提倡的本土化路径,如劳东燕提出"规范保护射程与经验法则双重检验"(《风险分配与刑法归责》2016)。
实务中,欧盟法院处理碳排放累积损害(C-379/15案)时确立"比例贡献原则",为我国环境公害案件提供参考。最高法指导案例134号(非法排污共同侵权)明确,各行为人虽无意思联络,但放任危险叠加应承担按份责任。
五、结语:归责论的时代转化
累积因果关系理论映射出刑法学从自然主义到规范主义的范式革命。当前应构建"风险制造-规范违反-贡献度认定"三位一体的评价体系:首先确认行为实质提升法益风险(客观层面),继而考察规范违反与结果关联(规范层面),最后量定具体作用程度(定量层面)。这种分层递进的归责模式,既能坚守责任主义底线,又可应对现代型集体过失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