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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德国法益理论的演进历程:从自然法到宪法化的批判重构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3月15日

一、法益理论的启蒙起源与早期实证主义转向

法益(Rechtsgut)概念的形成可追溯至19世纪初期的概念转化历程。在费尔巴哈(Feuerbach)的权利侵害说中,"权利"被视为抽象法律关系的客体,然而比恩鲍姆(Birnbaum)于1834年提出革命性观点,他指出犯罪行为的本质并非在于对主观权利的否定,而是对"权利的客体"即"益"(Gut)的侵害。这一转变为法益理论奠定基础,其核心在于将刑法保护对象从抽象权利转向具体的、外部的利益状态(《法益概念与刑事立法正当性检验.》)。比恩鲍姆的理论突破性在于,通过"自然的益"(如生命、财产)与"社会的益"(包含道德与宗教信仰)的二分法,解决了当时刑法难以解释反伦理行为可罚性的困境(Sina, 1962)。

然而,早期法益理论并非启蒙主义的化身。宾丁(Binding)的规范理论标志着法益概念的实证主义转向,他将法益定义为"立法者为法秩序设定的目的简缩体",明确主张法益属于立法者构建的产物,从而消解了其限制立法的可能性(《法益与社会危害性之关系辩证.》)。其后李斯特(Liszt)虽试图赋予法益自然法色彩(如将法益视作人类生存的"必要生活条件"),但仍未摆脱实证主义的框架。李斯特将法益划分为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的二分体系,因其过度宽泛性导致法益的立法批判功能形同虚设(Amelung, 1972)。


二、纳粹时期的历史断裂与战后法益理论的宪法化重构

纳粹时期刑法理论的异化构成法益思想史的关键转捩点。沙夫施泰因(Schaffstein)等人将法益理论曲解为自由主义产物进行政治化批判,这一误读反而促使战后学者将法益重塑为对抗极权的武器。基尔学派通过义务违反说取代法益侵害说,使得刑法沦为维系民族共同体的工具(《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京特·雅各布斯刑法思想与刑法理论》)。联邦宪法法院在乱伦案判决(NJW 2008, 1137)中明确指出,法益内涵不得脱离宪法确立的基本价值秩序,这标志着法益理论的宪法化转型。

罗克辛(Roxin)与哈赛默(Hassemer)在此阶段推动个人法益理论的建制化。他们主张法益必须植根于《基本法》第1、2条确立的人的尊严与自由发展权,只有与基本权利具有内在关联的利益才能上升为刑法保护的法益。个人法益理论的典型特征体现为三点:(1)强调法益必须落脚于具体个人;(2)排除纯粹道德或意识形态作为法益基础;(3)通过比例原则审查刑事立法的必要性(Roxin, AT I §2 Rn.17)。这一阶段以哈赛默的"人的法益理论"(personale Rechtsgutslehre)为代表,坚持法益需以个人自由为出发点,反对将抽象集体利益直接升格为法益(《论法益之"益"》)。


三、当代法益理论的危机与功能主义转向

20世纪末期,法益理论面临三重挑战:环境犯罪、象征性立法与风险刑法对传统法益框架的解构。以雅各布斯(Jakobs)为旗手的功能主义刑法观,明确提出"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护规范效力而非保护法益",其理论通过三个维度颠覆传统法益论:

  1. 规范效力替代法益侵害:在雅各布斯看来,犯罪是对社会规范期待的破坏,刑法的正当性源自保障法共同体成员对规范稳定性的信赖。例如,环境刑法的设立非因生态系统本身具有内在价值,而是因环境污染动摇公众对规范遵守的期待(Jakobs, Strafrecht AT 2/10)。

  2. 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益观:雅各布斯引入卢曼系统论,认为现代刑法需确保各社会子系统(经济、环境、信息)的功能存续,这些子系统自身即可作为法益载体。对银行系统的欺诈行为危害的不仅是具体财产,更是金融交易制度本身的信赖基础(《合法替代行为与过失犯的结果归责》)。

  3. 普遍法治国的祛魅:雅各布斯批评传统法益理论过度依赖启蒙时代的人本主义预设,难以回应技术风险与全球化挑战。这对德国环境刑法改革产生直接影响,1994年《环境犯罪法》增设水域污染罪(§324 StGB)时,立法理由明确将"生态系统的功能完整性"作为独立法益,突破个人法益的传统边界(Hohmann, 1991)。


四、超个人法益的扩张与合宪性控制

当代德国刑事立法的显著趋势是超个人法益(Kollektivrechtsgut)的扩张。典型表现为:

这一趋势引发学者对"法益概念空洞化"的批评。许内曼(Schünemann)提出"批判性法益理论",要求超个人法益必须满足三项标准:(1)能够分解为个人法益的前提条件;(2)具有可侵害的实体性;(3)存在可识别的侵害结果(Schünemann, GA 2006, 13)。联邦宪法法院在核废料运输案(BVerfGE 49, 89)中确立"具体危险原则",要求抽象危险犯的设立必须以统计学意义上的风险升成为基础,这体现了比例原则对超个人法益的合宪性控制。


五、法益理论的当代困境与未来路径

当前法益理论面临三重悖论:

  1. 去实体化困境:象征性立法(如《刑法修正案》增设网络谣言罪)导致法益沦为政策工具
  2. 全球化挑战:跨国犯罪(如数据盗窃、气候犯罪)要求超越民族国家的法益定义
  3. 科技冲击: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技术模糊自然人与非人实体的法益边界

对此,学术界提出三种重构路径:

  1. 宪法教义学进路(罗克辛):将法益严格限定在宪法明示或可推导的基本权利领域,刑事立法需接受三重审查:(1)目的正当性;(2)手段适当性;(3)最小侵害性(《法益概念与刑事立法正当性检验》)
  2. 批判功能主义(Hefendehl):主张以"社会损害"替代法益概念,通过社会学实证研究确定需刑法干预的破坏性行为
  3. 生态法学重构(Kunig):建立涵盖生命中心主义的法益体系,赋予生态完整性独立于人类利益的固有价值

余论:法益理论的未竟使命

回溯德国法益理论两百年演进历程,其本质是一场不断突破实定法桎梏、复归人性尊严本位的智识抗争。在风险社会与科技革命的语境下,法益理论亟需在传统自由保障与现代风险管控间寻找新的平衡点。维特根斯坦曾言:"概念的意义在于其使用方式",法益概念的持续生命力,或许在于其保持方法论弹性,既守护刑法作为"法益保护最后手段"的谦抑本质,亦能回应社会变迁的制度需求。这种动态平衡的维系,将是未来刑事立法教义学的核心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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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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