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困境
在刑法主观归责领域,打击错误(aberratio ictus)、客体错误与因果历程错误之争,始终是理论与实务的核心难题。传统学说大抵围绕"心理事实论"展开——故意被定义为对构成要件事实的知与欲,而错误问题则通过"认识对象是否偏离构成要件"的静态标准来判断。然而,这种心理学取向的理论在面对复杂性案例时显得捉襟见肘:当行为人误判客体同一性但侵害同种法益时,何以等价错误不影响故意归责?当因果关系发展超出行为人的具体想象却仍在经验范围内时,又当如何划分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边界?
以德国波恩大学Puppe教授提出的"汽车炸弹案"为例:行为人在政敌车辆安装炸弹却误炸其妻子致死。传统学说将该案例强行归入"客体错误"或"打击错误"的既有分类框架,更像是理论套用而非逻辑证成,其结果往往依赖个案直觉,无法揭示归责的实质标准。此类案例暴露出两大核心问题:其一,如何突破心理事实叙事的局限性,建构规范化的故意判断标准?其二,如何在动态过程中把握意志与认知的交互关系以统合故意与错误理论?
二、徐育安的理论突破:双重具体化的规范分析框架
徐育安教授的《双重具体化与错误》正是针对这一理论困境的重大创新。其核心贡献在于将主观归责的焦点从心理事实转向法秩序评价,提出"法敌对意志的动态结构理论",并透过"具体认识"与"抽象认识"的层次区分重构错误的判断标准。
(一)法敌对意志的动态结构
文章深刻批判了心理学故意理论的根源性缺陷:心理事实属于评价对象而非标准本身。徐教授提出,故意责任的核心并非单纯的心理认知状态,而是行为人彰显的"法敌对意志"——即对规范效力的否定性态度。这种意志的判断需透过行为过程整体进行规范性检验,而非孤立分析行为时的知欲状态。
透过对亚里斯多德自愿行为学说的重构(如徐氏著《亞里斯多德於刑法主觀歸責之影響》所示),徐育安发展出"意志—认知动态结构":行为人对具体事实的认知固然影响意志形成,但意志一旦形成,又可反过来支配认知能力的运用。这一动态模型有效解释了原因自由行为中的罪责前置问题——酒醉驾驶者虽行为时认知受损,但其自主陷入醉酒状态的选择已体现对交通法规的否定意志,故不得以行为时无故意为由免责。此理论与林钰雄关于中止犯"防果行为需基于全盘认知"的论述形成对话,但更进一步将意志的动态性延伸至归责评价全程。
(二)具体认识与抽象认识的层次区分
徐育安创造性地将认识体系分解为"具体认识"(对当下情境的感性认知)与"抽象认识"(对行为性质的概括性知识)。前者影响法敌对意志的具象化程度,后者则决定责任的规范基础。例如在雅各布斯讨论的"漠不关心案例"中(《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章节),行为人虽未预见具体风险,但基于对爆炸物破坏力的抽象认识,其轻率态度本身即构成规范敌对性。这种认识分层有效统合了基础事实判断与规范评价:当具体认识缺失但抽象认识充足时(如误认射击目标但确信行为具备致命性),仍可肯定故意责任。
这一分层理论同时回应了文献中"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的争议。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是规范性评价的初步体现,但未揭示其学理基础。徐教授指出:构成要件所需仅是对法益种类的抽象认识(如"人类生命"),行为人通过武器使用等行为已充分展现该认识;具体化的身份误认仅涉及意志方向,不影响规范否定性的整体判断。这与罗克辛组织控制论对"构成要件抽象类型化"的强调相呼应(《德国刑法学总论》部分),但更深入到主观归责的规范内核。
三、理论创新与学术贡献
相较于传统理论,徐育安的双重具体化模型在方法论与实质判断上实现了多重突破:
归责标准的规范化转向
徐教授彻底摆脱了心理学事实的判断路径,将故意本质定位于规范违反的态度而非心理状态。这体现了对Welzel目的行为论的扬弃:虽认同行为支配在故意判断中的作用,但摒弃单纯因果控制的物理标准,转而以法秩序评价为核心。相较于费尔巴哈单纯依赖心理现象的故意分类,此规范转向更具现代刑法的评价品格。动态意志结构的理论整合
亚里斯多德关于"基于不知"与"处于不知"的区分(上提及《亞里斯多德》一文)在中世纪被发展为"意志支配认知"的神学理论。徐教授通过重构该思想传统,将意志的动态影响置于现代规范语境下,既契合雅各布斯提出的"制度性归责",又融合许玉秀对错误类型的功能性分析,形成更具操作性的阶层判断标准。认识层次的实践性解纷功能
在打击错误与因果历程错误的实务困境中(如溺死案被害人撞击桥墩致死),传统学说依赖经验相当性或构成要件法定符合的粗疏判断。徐育安的抽象认识理论则提供精细化路径:若行为人基于抽象知识(如高空抛物的致死性)采取行动,即便具体因果路径偏离,仍应肯定其法敌对意志涵盖结果。这一方法不仅解决了《小学堂引注案例》中行为支配与结果归责的断裂,更与林钰雄关于主客观对应要求的实质判断形成理论互补。
四、对既有理论的超越与启示
相较于知识库中的研究,徐育安模式展现出独特的学术价值:
对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体系定位
在面对行为人对正当化前提事实的误认时(如假想防卫),传统学说陷入消极构成要件理论与限制责任理论之争。徐育安通过抽象认识理论指出:容许错误本质是规范评价偏差(对法律界限的消极法敌对),而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则是具体认知失误(对事实情境的善意误判)。这种区分呼应了关于评价要素与构成要件要素的学术辩论,并为双重错误的处理奠定统一标准。对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补强
德国通说以"先行过错"解释自陷行为中的罪责前置,但未深入意志与认知的动态关系。徐教授指出:自陷行为的故意非难性在于行为人利用认知能力操控机制,借助意志先行支配后续无认知状态。这将雅各布斯的"漠不关心"理论延伸至意志形成的动态过程,为原因自由提供更深刻的归责根基。对现代科技犯罪的解释力
在网络犯罪、AI滥用等新兴领域,行为人常通过预设程序或间接手段实现法益侵害。传统故意理论难以应对此类"去中心化"的归责挑战。徐育安的抽象认识理论则可通过"对技术后果的概括性预见"确定法敌对意志,为规制科技风险提供规范性标准,这在构成要件论关于开放构成要件讨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
五、结语:通往规范化归责的里程碑
徐育安教授的《双重具体化与错误》代表了中文刑法学界对主观归责理论的重要推进。其将法敌对意志的动态结构与认识层次分析相结合,为传统错误类型的重塑、新型归责难题的破解提供了系统化方法论。相较于知识库中引介的德国学说,该研究既保持了欧陆刑法学的规范品格,又发展出更具本土适应性的分析工具。无论是对亚里斯多德传统的现代诠释,还是对雅各布斯、罗克辛理论的批判性吸收,皆展现出作者深厚的比较法功底与理论创新能力。通过将归责焦点从心理描摹转向规范态度,该研究不仅为实务困境提供更优解决方案,更推动中文刑法学向实质规范化方向迈进,具有重要的学术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