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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许玉秀刑法学术思想及作品研究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3月08日

一、学术生平与研究概览

许玉秀(1952-)作为台湾地区知名刑法学者,其学术轨迹具有显著的比较法特征。早年于台湾政治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后,赴德国弗莱堡大学攻读刑事法学博士学位,系统研习德国刑法理论。归台后长期任教于政治大学法学院,2010年起担任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主观与客观之间》《当代刑法思潮》等著述确立了其学术坐标,尤以对德国刑法理论的体系性引介与本土化重构著称。

二、核心理论建构

(一)犯罪阶层体系的批判理路

在《犯罪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2000)与《当代刑法思潮》(2005)中,许玉秀系统梳理了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知识谱系。其指出贝林(Ernst Beling)古典体系未完成"不法是客观的、罪责是主观的"彻底分割;目的行为论将故意前置构成要件主观要素,"彻底改变对违法性本质的认识"。对于罗克辛(Roxin)目的理性体系,她认为将预防必要性纳入负责性阶层,实质整合了刑事政策考量,但断言"将故意剥离罪责阶层后,仍须解决主观不法与客观不法的界限问题"。

在方法论层面,许氏特别强调体系思考与机能思考的动态平衡。针对德国教义学发展史,其援引希尔施(Hirsch)警示:"过多教义学因脱离法律现实而失效,过少教义学则导致法治国特性消亡"。这体现了她既维系体系自洽性,又追求实用价值的学术立场。

(二)主客观归责的辩证架构

徐育安在《亚里斯多德于刑法主观归责之影响与启发》(2008)中指出,许氏的归责理论受德国客观归责学派影响,但在故意领域发展出独特见解。其主张:

  1. 客观归责的规范本质:在《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2000)中提出,客观归责需遵循"创设法不容许风险—风险实现—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三阶层判断,强调规范目的对因果流程的筛选功能。例如在累积因果关系中,若个别行为创设的均系容许风险,则需排除归责。
  2. 故意理论的认知转向:否定间接故意需以"意欲要素"为必要,主张故意成立系"对实现构成要件可能性的认识与接受","行为人对因果流程的具体认识程度无关客观归责"(《主观的犯罪层面》)。此观点突破传统间接故意学说,接近Puppe的"故意危险理论"。
(三)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实质化建构

对不作为犯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是其早期研究的重点。《保证人地位的法理基础——危险前行为的功能与界限》(1999)秉持实质义务论立场,批判形式法义务说的僵化。其归纳危险前行为产生保证人地位的实质标准应为:

  1. 风险创设的现实性:前行为须实质提升法益受损风险;
  2. 结果回避可能性:行为人具备防止结果发生的客观能力;
  3. 规范期待合理性:符合社会共同体对风险分配的基本期待(《刑法的问题与对策》)。

林山田在《刑法通论》(2005)中评价该理论"有效回应利用医疗事故掩盖故意杀人的现实案例,防止保证人地位的形式化滥用"。

(四)因果流程错误的理论突破

针对打击错误、因果关系偏离等疑难问题,其《因果历程偏離之再檢視》(2008)建构"因果流程重大偏离"标准:当实际因果历程与行为人的认知差异达到"非生活经验所能涵盖"时,阻断客观归责。例如杀手误认致死机理案中,枪击后送医途中因第三方过错致死,因风险未在规范保护目的之内,应否定结果归责(《重新檢視因果歷程偏離之難題》)。

三、方法论贡献

(一)德国理论的解构与转化

许氏研究将德国刑法教义学置于台湾法制语境中进行适应性改造。如《客观归责理論在台灣》(2001)通过分析本土交通事故案例,验证风险升高理论的本土适用性,强调"脱离个案类型抽象检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是理论的自我迷失"。这种实用主义转向,使其理论超越单纯比较法研究。

(二)对话视野中的学术再生产

在与德国学界的持续对话中,其展现出批判性继承的学术品格。针对雅各布斯(Jakobs)的规范论,既承认"人格体规范确证"对重构不法本质的启发,亦指出"过度强调规范效力维护可能消解法益保护的核心价值"(《当代刑法思潮》P.114)。这种辩证立场在两岸学界具有先导性。

四、学术影响与评价

作为德日刑法理论与中文语境的重要媒介,其研究呈现三重学术效应:

  1. 基础理论体系化:黄荣坚评价其"实现德国教义学概念逻辑的中文化转化"。
  2. 本土问题解决框架:最高法院多则判决引用其保证人理论处理医疗过失案件,确立危殆先行行为的实质判断标准。
  3. 比较法方法论典范:王正伟指出"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学术引介路径,确立刑法理论本土化的可行模式"(《月旦法学杂志》2012)。

法国学者Delmas-Marty在Global Law研讨会(2009)称其研究是"后殖民法学知识生产的典范",体现非西方学者对大陆法系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五、余论:理论时空的辩证

在功能刑法学崛起的当代,许氏理论面临新挑战:风险社会中的抽象危险犯扩张、人工智能对传统归责体系的冲击等。其近年转向结果归责的场景类型化研究,试图在体系完整性与现实回应力间保持均衡,持续推动理论的自反性更新。这种兼顾智识理性与实践关怀的学术品格,为两岸刑法学研究树立值得追摹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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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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