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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叩堂问】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司法实务导向与权衡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3月07日

一、虚开发票罪是否需要以税款流失为构成要件?

争议焦点:《刑法》第205条之一规定的虚开发票罪是否必须以税款流失为构成要件,存在理论分歧。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该罪的性质(行为犯或结果犯)及其法益保护范围。

1. 学理与实务观点分歧

2. 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差异
实务中,我们经常发现同案超过立案标准的案件,多数案件仅受行政处罚,而又有一部分案件直接被追诉刑事责任,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标准很难统一,让人摸不着头脑,原因在于:

结论:虚开发票罪理论上是行为犯,但实践中我们认为还需实质判断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普通发票无抵扣功能,故其虚开是否入罪更需结合是否伴随逃税、洗钱等次生危害,而非单纯以税款损失为要件。


二、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关系:认定差异的根源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开票方和受票方的视角。实务中会发现,开票方以虚开发票罪刑事追诉,受票方却被放过,反之亦有,未刑事处理的一方以首次逃税认定。当下,本罪的司法追诉的标准和对象存在不确定性。只能在此结合法律分析供看官参考。

1. 法律要件区分

2. 开票方与受票方的认定差异  

3. 罪数竞合与实务处理


三、对专票和普票适用时罪刑失衡风险的实质解释

(一)两罪保护法益的本质差异

  1. 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采用"结果导向"出罪

  2. 普通发票罪采用"行为+综合危害"模式

(二)避免机械司法的实质解释方法

  1. 穿透核查目的关联性

  2. 建立递进式评价体系

    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判断重点普通发票判断重点
    主观目的是否存在骗抵税款意图(直接目的)是否服务于逃税/贪腐等次级目的
    客观行为发票流向与税款抵扣的因果性发票在财务系统中的异常使用场景
    损害结果税款实际流失金额破坏会计真实性/助长关联犯罪
    量刑调节损失金额与自由刑线性对应数额与情节(如涉及洗钱加重处罚)
  3. 类案反向排除机制

(三)程序保障的配套完善

        引入专业鉴定双轨制

通过上述实质解释,可在遵循形式法条的基础上实现两罪的罪责平衡,既避免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度出罪,又防止对普通发票虚开的泛化打击,契合"刑罚的正当性来源于危害的等价性"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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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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