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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单位财物的罪名认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分析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3月02日

刑法对于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规范竞合。本文结合张明楷教授学术观点、《刑事审判参考》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梳理司法实践中两类罪名的区分标准。


一、罪名的规范基础与逻辑差异

根据《刑法》第271条、第382条,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其行为本质为利用职权对已处于自身占有状态下的财物实施非法占有,例如仓库管理员将单位物资据为己有。张明楷教授指出,该罪应限于“狭义的侵占行为”,即行为人必须基于职务合法占有财物后拒不退还(《诈骗犯罪论》,2021)。

而诈骗罪则强调通过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关注欺骗手段与财物转移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若员工未基于职务直接占有财物,而是通过欺诈方式获取他人控制的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二、关键区分:是否存在“职务便利的利用”

(一)“职务便利”的实质判断

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需重点审查欺骗手段是否与行为人的职务权限直接关联(《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

  1. 职务权限的覆盖范围:虚报费用的行为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常规操作。例如,销售经理利用审批权限编造虚假差旅支出,属于职务侵占;若虚构身份冒充其他部门申请费用,则构成诈骗。
  2. 财物控制状态的来源:财物是否因职务行为处于行为人控制或可支配范围内。如杨某利用未关闭的OA系统权限冒领机票(《刑事审判参考》第1299号案例),因权限基于离职前职务遗留,认定为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

(二)欺骗行为的独立性分析

张明楷教授特别强调(《刑法学讲义》),若欺骗行为仅为转移财物的手段,而非利用对财物的职务控制力,则应排除职务侵占罪。例如:


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处理

(一)“一房二卖”与租车质押类案件

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961号案例,“一房二卖”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需重点考察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及偿还可能性。若将售房款投入实际经营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不宜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二)贪污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若未达贪污罪数额标准但符合诈骗要件,张明楷主张直接以诈骗罪定罪(《诈骗犯罪论》),避免因特殊罪名排除普通条款适用。


四、证据审查与数额认定要点

  1.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需结合资金用途(如是否用于高风险投资、挥霍)、偿还能力(资产负债状况)、逃避追责行为(如伪造凭证)综合判定(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第428号案例)。
  2. 涉案财物性质界定:若款项直接汇入个人账户且无合理事由(如单位未授权代收),通常排除民事表见代理,认定诈骗罪(第1299号案例)。

五、结语

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职务便利是否直接作用于财物控制,需穿透行为表象考察欺骗手段与职权行使的关联性。司法解释与理论通说均强调实质判断,避免机械适用罪名标签,以确保刑法的精确性与公正性。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诈骗犯罪论》《刑法学讲义》
  2. 《刑事审判参考》第428号、961号、1299号案例
  3. 最高检《国家公诉人出庭指南》
  4. 《刑法》第266条、第271条、第3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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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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