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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司法实务辨析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2月28日

一、两罪立法背景与核心要义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构成此罪。其立法目的在于打击网络犯罪中泛滥的技术支持行为,系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体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行为。该罪系传统赃物犯罪的现代化转型,核心在于妨害司法追赃与赃款流转阻断。

二、两罪的实质区分标准  
(一)行为对象的差异性

  1. 帮信罪的对象:

  2. 掩隐罪的对象:仅限于上游犯罪既遂后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例如已到账的诈骗资金、赌博利润等。

(二)主观明知的层次性

  1. 帮信罪的明知标准:

  2. 掩隐罪的明知标准:

(三)行为发生时间节点

  1. 帮信罪的作用时点:

  2. 掩隐罪的作用时点:

三、实务认定难点与典型案例
(一)支付结算行为的性质争议

  1. 单纯提供银行卡:若仅出租、出售银行卡且未参与后续操作,通常认定为帮信罪。

  2. 提供账户+转账/套现:

(二)共犯与独立犯罪的界分

  1. 事前通谋的例外:若与上游犯罪人事前约定分工,则成立共同犯罪(参见《解释》第5条)。

  2. 资金混同的处理:

四、量刑规则与刑事政策考量
(一)两罪的刑罚梯度

罪名一般情节量刑情节严重标准
帮信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支付结算20万以上/违法所得1万以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年以下金额10万以上/次数10次以上

(二)缓刑适用限制

  1. 帮信罪:初犯偶犯、退赃积极者可适用缓刑(参见姜某案)。
  2. 掩隐罪:职业收赃人、涉及特殊物品(如电力设备)一般不适用缓刑(江苏量刑实施细则)。

(三)刑事政策导向

  1. 堵截罪名功能:帮信罪作为网络犯罪兜底罪名,需防止不当扩大化。
  2. 罪责均衡原则:对于仅提供技术工具的行为人,避免机械适用重罪(参见《检察日报》评析)。

五、前沿问题探讨
(一)“跑分”行为的罪名选择

  1. 若“跑分”平台明知系赌博、诈骗资金仍提供账户流转,构成掩隐罪。
  2. 若仅提供支付接口但未接触资金性质,可能仅成立帮信罪(参见杭州余杭区检察院实务意见)。

(二)虚拟货币洗钱的定性

  1. 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的行为,因涉及资金形态转换,可能构成洗钱罪(江苏吴江区检观点)。
  2. 单纯转移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行为,可认定为掩隐罪(第1576号陈某顺案)。

六、律师辩护策略建议

  1. 罪名选择辩护:
  2. 数额计算抗辩:
  3. 主观明知限缩:

结语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分需紧扣行为本质,兼顾主客观要素与刑事政策导向。司法实践中应避免“一刀切”思维,通过精细化审查实现罪刑相适应,为网络犯罪治理提供精准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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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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