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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罗克辛与雅各布斯未遂理论比较研究——从德国“未遂”概念到中德理论的差异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2月27日

一、未遂概念的中德分野

在比较罗克辛(Claus Roxin)与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的未遂理论前,需先厘清中德刑法中未遂概念的差异。

  1. 中国未遂概念的成文法限定
    中国《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核心特征是“着手”与“未得逞”,实践中需严格依据犯罪既遂模式的构成要件判断。例如,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为既遂要件,未达此结果即属未遂。
  2. 德国未遂理论的教义学拓展
    《德国刑法典》第22条将未遂定义为“依行为人的犯行想象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德国未遂理论突破成文表述,通过教义学发展出复杂的危险性判断体系,既遂并非唯一基准,重点转向行为对法秩序的“风险创设”或“规范否定”(如雅各布斯)。德国司法实务中,未遂的处罚范围更广,甚至包含“不能未遂”情形,而中国仅在“重大无知”时例外处罚(如用白糖“投毒”)。

二、罗克辛的客观危险理论与归责路径

罗克辛的未遂理论承袭其“客观归责”体系,核心在于法益侵害危险的客观判断。

  1. 客观危险说的基本立场
    罗克辛主张未遂可罚性取决于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具体危险”。其通过“理性人标准”判断危险:
    ① 若行为依客观情状可能引致结果(如开枪时被害人恰巧弯腰躲过子弹),成立可罚未遂;  
    ② 若行为与结果之间依科学法则无实害可能(如用无毒性物质投毒),则属不可罚的“不能未遂”。

  2. 二元论视角下的融合
    罗克辛调和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提出“风险升高理论”:行为若显著提升法益风险,则具备不法。例如,医生以杀人故意错误用药,若该行为客观上增加患者死亡风险(即使实际剂量不足),仍成立未遂。


三、雅各布斯的规范效力与表达性未遂

雅各布斯从卢曼社会学理论出发,构建以规范效力维护为核心的未遂理论。

  1. 规范否定与沟通意义
    雅各布斯认为,未遂的本质是“对规范效力的破坏表达”,即行为人通过行为表明拒绝承认法秩序。例如,向稻草人开枪的行为,若显示行为人主观敌视生命权规范,即便无实害危险,仍构成未遂(因其表达了对规范的否定态度)。

  2. 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标准
    雅各布斯主张未遂的界定应从行为人主观犯意与行为客观意义的“互动”出发:


四、理论分歧的深层逻辑

二人理论的差异根植于刑法根基的不同理解:

维度罗克辛雅各布斯
理论基底法益保护与危险归责规范效力与社会沟通
未遂本质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对规范秩序的否定表达
评价重心行为的客观风险创设行为的主观规范违反意义
不能未遂处理依客观危险性限缩处罚范围依规范否定意义扩张处罚范围

五、对德国司法实务的塑造

  1. 司法判例的双重影响
  1. 争议场域:不能未遂的边界
    德国实务中,罗克辛与雅各布斯的争议焦点在于“重大无知未遂”(如误用无效毒药)。依据罗克辛的客观危险说,若行为无具体危险(毒药剂量不足致死),应否定未遂;而雅各布斯的规范效力立场则认为,只要行为人表达出对生命的敌视,即可罚(但此类争议因《德国刑法典》第23条第3款对“重大无知”的明文规定,实际判例仍倾向罗克辛标准)。

结语:未遂理论的体系启示

罗克辛与雅各布斯的论争映射了刑法学“法益论”与“规范论”的永恒张力。前者以风险控制为路径,后者以秩序维护为核心,二者的分野不仅塑造了德国未遂理论的多维图景,也为中国刑法在面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未遂难题时提供了辩证启示——如何在法益保护的客观理性与规范效力的社会整合之间寻求平衡,仍是未遂理论的核心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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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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