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遂概念的中德分野
在比较罗克辛(Claus Roxin)与雅各布斯(Günther Jakobs)的未遂理论前,需先厘清中德刑法中未遂概念的差异。
- 中国未遂概念的成文法限定
中国《刑法》第23条规定未遂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核心特征是“着手”与“未得逞”,实践中需严格依据犯罪既遂模式的构成要件判断。例如,故意杀人罪以“死亡结果”为既遂要件,未达此结果即属未遂。 - 德国未遂理论的教义学拓展
《德国刑法典》第22条将未遂定义为“依行为人的犯行想象直接着手实现构成要件”。德国未遂理论突破成文表述,通过教义学发展出复杂的危险性判断体系,既遂并非唯一基准,重点转向行为对法秩序的“风险创设”或“规范否定”(如雅各布斯)。德国司法实务中,未遂的处罚范围更广,甚至包含“不能未遂”情形,而中国仅在“重大无知”时例外处罚(如用白糖“投毒”)。
二、罗克辛的客观危险理论与归责路径
罗克辛的未遂理论承袭其“客观归责”体系,核心在于法益侵害危险的客观判断。
客观危险说的基本立场
罗克辛主张未遂可罚性取决于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具体危险”。其通过“理性人标准”判断危险:
① 若行为依客观情状可能引致结果(如开枪时被害人恰巧弯腰躲过子弹),成立可罚未遂;
② 若行为与结果之间依科学法则无实害可能(如用无毒性物质投毒),则属不可罚的“不能未遂”。二元论视角下的融合
罗克辛调和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提出“风险升高理论”:行为若显著提升法益风险,则具备不法。例如,医生以杀人故意错误用药,若该行为客观上增加患者死亡风险(即使实际剂量不足),仍成立未遂。
三、雅各布斯的规范效力与表达性未遂
雅各布斯从卢曼社会学理论出发,构建以规范效力维护为核心的未遂理论。
规范否定与沟通意义
雅各布斯认为,未遂的本质是“对规范效力的破坏表达”,即行为人通过行为表明拒绝承认法秩序。例如,向稻草人开枪的行为,若显示行为人主观敌视生命权规范,即便无实害危险,仍构成未遂(因其表达了对规范的否定态度)。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标准
雅各布斯主张未遂的界定应从行为人主观犯意与行为客观意义的“互动”出发:
- 着手时点:依行为人主观犯意判断是否“直接逼近构成要件实现”,如为入室盗窃而撬锁即属着手,而非传统“接触财物”。
- 不能未遂的例外:仅当行为基于迷信或“荒谬认知”(如用符咒杀人)时,因缺乏对现实规范的否定意义,才不具可罚性。
四、理论分歧的深层逻辑
二人理论的差异根植于刑法根基的不同理解:
| 维度 | 罗克辛 | 雅各布斯 |
|---|---|---|
| 理论基底 | 法益保护与危险归责 | 规范效力与社会沟通 |
| 未遂本质 | 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 | 对规范秩序的否定表达 |
| 评价重心 | 行为的客观风险创设 | 行为的主观规范违反意义 |
| 不能未遂处理 | 依客观危险性限缩处罚范围 | 依规范否定意义扩张处罚范围 |
五、对德国司法实务的塑造
- 司法判例的双重影响
- 罗克辛理论推动德国刑法转向“理性危险判断”模式。例如,联邦法院针对“假毒品交易”案件,依据客观危险性否定未遂成立(BGHSt 37, 214)。
- 雅各布斯理论则为“表达性未遂”提供依据。如行为人呼吁推翻民主制度(即使无实际能力),因具备规范否定意义,被认定为可罚的“敌对宪法未遂”(BVerfGE 124, 300)。
- 争议场域:不能未遂的边界
德国实务中,罗克辛与雅各布斯的争议焦点在于“重大无知未遂”(如误用无效毒药)。依据罗克辛的客观危险说,若行为无具体危险(毒药剂量不足致死),应否定未遂;而雅各布斯的规范效力立场则认为,只要行为人表达出对生命的敌视,即可罚(但此类争议因《德国刑法典》第23条第3款对“重大无知”的明文规定,实际判例仍倾向罗克辛标准)。
结语:未遂理论的体系启示
罗克辛与雅各布斯的论争映射了刑法学“法益论”与“规范论”的永恒张力。前者以风险控制为路径,后者以秩序维护为核心,二者的分野不仅塑造了德国未遂理论的多维图景,也为中国刑法在面对现代风险社会的未遂难题时提供了辩证启示——如何在法益保护的客观理性与规范效力的社会整合之间寻求平衡,仍是未遂理论的核心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