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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文章

雅各布斯的犯罪构成体系: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的融合及其德国比较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2月26日

一、雅各布斯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要义

京特·雅各布斯的刑法理论构建在功能主义与规范主义双重根基之上,展现出与传统犯罪论体系的根本差异。其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包含以下特征:

  1. 功能导向的归责逻辑
    雅各布斯以功能性归责为核心,主张犯罪认定应围绕社会规范效力的维护展开。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不再作为独立阶层,而是统一于“规范违反”的实质判断中。例如,在未遂犯的认定中,即便物理结果未实现,只要行为已体现对规范效力的破坏,即可成立不法(《刑法归责体系》第23条)。这与传统三阶层体系要求严格区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立场形成鲜明对比。

  2. 罪责的预防转向
    雅各布斯将罪责重构为“法忠诚缺失的功能性证明”,其存在与否取决于社会对规范再确认的需要。例如,在精神障碍者犯罪中,即便行为人无主观归责能力,但若判决刑罚有助于强化规范效力,仍可能认定其有责(《规范·人格体·社会》第三章)。这种罪责概念明显突破了传统道义责任论的边界。

  3.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有机融合
    雅各布斯提出“构成要件即违法类型”,否定构成要件的中立性。例如,正当防卫的审查被归入构成要件层面,阻却构成要件的成立(《刑法总论》第5节)。这与贝林的“价值无涉构成要件”形成直接对立。

二、与德国主要犯罪论体系的比较

  1. 传统三阶层体系:李斯特-贝林模式
    李斯特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结构强调形式审查优先性。构成要件作为纯粹事实类型存在,违法性通过规范评价补充确立。例如,正当防卫仅在违法性层面阻却责任(李斯特《刑法教科书》§30)。相较雅各布斯的实质化路径,该体系更注重法安定性,但被批评为忽视个案正义。

  2. 目的行为论体系:韦尔策尔的犯罪论  
    韦尔策尔将故意纳入构成要件作为行为目的的核心(《目的行为论》第二章),强调“人的不法”独立于结果无价值。例如,蓄谋杀人的行为不法性高于过失致死。雅各布斯虽继承“行为本位”思路,但更彻底地否定主观与客观的割裂,主张“规范破坏的单一评价阶层”。

  3. 目的理性体系:罗克辛的刑事政策整合  
    罗克辛尝试将刑事政策融入阶层体系,例如以预防必要性调节罪责阶层(《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但雅各布斯批评其仍受困于“陈旧范畴的束缚”(《功能罪责论》),未能将政策判断彻底转化为规范效力维护的逻辑。

三、争议与革新:雅各布斯体系的突破价值

  1. 解决传统体系的逻辑断裂
    在三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常发生评价重复(如对正当化事由的归属争议)。雅各布斯通过“规范效力损害”的单一标准,统合行为的不法实质。例如,错误论中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区分被简化为规范认知可能性的有无(《刑法归责体系》第十五章)。

  2. 强化刑法的社会回应性
    通过将“社会同一性维持”作为归责出发点,雅各布斯体系更能适应风险社会的治理需求。例如,在网络支付犯罪中,单纯外观符合传统盗窃构成要件的行为可能因未破坏支付体系的规范信赖而排除不法(《当代德国刑事法研究》第4卷)。

  3. 方法论争议与批评
    帕夫利克等学者指出,雅各布斯的“规范效力优先”可能架空个人责任边界(《社会的刑法》第3章)。例如,出于维稳需要而对轻微违法过度入罪的风险。另一些批评者(如弗里施)认为其体系稀释了构成要件的明确性,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四、理论张力中的当代意义

雅各布斯的犯罪构成体系标志着德国刑法学从古典体系向功能主义范式的转型。其对规范效力的强调既深化了刑法教义学的政策整合能力,也带来规范性弱化的隐忧。相较于三阶层体系对形式法治的坚守,雅各布斯的革新更契合风险社会对刑法的功能期待,但如何在规范确证与自由保障间寻求平衡,仍是其理论待解的关键命题。这一探索路径为比较法研究提供了审视犯罪论实质化趋势的典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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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原文载于微信公众号「罗生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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