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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程序性辩论策略——李勇《庭审发问及辩论的原理与方法》读书笔记(二)

沈斌 · 刑事辩护律师 · 2025年02月17日

在法律实践中,程序性辩论是法庭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论的应对策略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非法证据排除、辩方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管辖争议、回避申请以及“打包举证”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之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非法证据排除主要涉及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答辩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准确理解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在于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与第56条的规定。第52条禁止使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证,而第56条则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予排除。在实践中,辩护人常将瑕疵证据放大为非法证据,要求排除。公诉人需要明确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合理运用法律条文进行答辩。

2.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界限
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区分是程序性辩论的关键。非法证据是指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而瑕疵证据则是证据能力待定的证据。区分的标准在于取证行为是否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或导致当事人产生难以忍受的痛苦。瑕疵证据可以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恢复其证据能力。

3. 鉴别方法
鉴别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需要遵循“形式一实质”阶层式鉴别法。首先从形式上判断证据的来源、过程、结果是否合法,再从实质上判断是否违反人权规则、痛苦规则、真实性规则和自愿性规则。通过这种系统的方法,可以有效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

4. 答辩之策
在答辩时,公诉人应结合“三要素”(法律依据、实践依据、理论依据)进行论证。具体来说,可以从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的实质界限出发,寻找理论依据,结合相关案件进行阐释,明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与第56条的关系,并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说明。

二、辩方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辩方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另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辩论议题。根据法律规定,辩方提供的证据同样需要符合证据能力的要求。

1. 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指出,辩方提供的非法证据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实践中存在对这一规定的不同理解和适用。

2. 理论依据
辩方非法取证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理论上存在不应排除说、法律程序一元说、法益权衡理论等不同观点。私人非法取证的证据能力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各国做法也不尽相同。在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辩方证据可以不受限制。

3. 排除标准
辩方证据是否排除应采取权衡理论。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权衡理论和德国的实践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私人不法取得证据分类排除机制。例如,以和平方法获得的物证、书证一般无须排除,但以暴力、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基本宪法性权利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

4. 答辩之策
在答辩时,公诉人应结合“三要素”进行论证。首先,明确辩方取证与控方取证的本质区别,结合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辩方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能性。其次,寻找法律依据,明确辩方证据排除的标准,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说明。

三、管辖争议之辩

管辖争议是程序性辩论中的常见问题,尤其在涉及有组织犯罪和网络犯罪时更为突出。

1. 管辖的法理基础
管辖的法理基础在于进行管辖争议辩论的逻辑底线。管辖制度以法定性和确定性为原则,以诉讼公正和效率为价值目标。管辖争议的答辩应结合管辖法定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

2. 常见管辖争议
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管辖争议主要涉及多个管辖权的竞合问题。网络犯罪的管辖争议则因其非接触性和超空间性而更加复杂。答辩时应结合“三要素”进行论证,从悖论出发探究理论依据,结合管辖法定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

3. 答辩之策
在答辩时,应明确管辖争议的实质问题,结合管辖法定原则、诉讼经济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论证。具体来说,应从管辖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进行说明,确保答辩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四、回避申请之辩

回避申请是程序性辩论中的另一个重要议题,涉及司法人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1. 回避的基础理论
回避制度的首要法理基础在于程序公正,确保司法人员不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回避制度的另一个法理基础是实体公正,防止司法人员因个人利益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回避制度也是为了保护司法公信力。

2. 回避申请及其答辩之策
回避申请分为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答辩时应结合“三要素”进行论证,明确回避的法理基础,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说明。对于回避程序的争议,应明确回避申请的法定事由,结合司法解释进行答辩。

3. 整体回避的争议及答辩
整体回避涉及一方当事人申请某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全体人员退出案件的诉讼程序。答辩时应结合回避的法理基础,明确整体回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说明。

五、“打包举证”之辩

“打包举证”是公诉人在出庭举证时常用的方法,但常因影响辩方质证权而受到质疑。

1. 证据分组的法理根据
证据分组是证据群理论支配下证据分析的基本工具,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证据分组不仅是个操作性问题,更是个理论性问题。证据分组有助于形成证据群,增强证据的说服力。

2. 分组示证的正确运用
正确的分组示证应在分组出示证据的前提下,对控辩双方有争议的证据逐份出示、逐份质证。这样可以确保辩方的质证权不受影响,同时增强指控效果。

3. 答辩之策
在答辩时,公诉人应结合“三要素”进行论证,明确分组举证的理论依据,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说明。应强调分组举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答辩具有针对性和说服力。

综上所述,程序性辩论的应对策略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和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法律条文、结合具体案件进行说明,可以有效应对程序性辩论中的各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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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生堂上 · 沈斌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承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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